(三)融资租赁租金;
(四)不动产的转让收入;
(五)股权转让收益。
第三十二条 开具税务凭证的申请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汇指定银行(外汇管理局)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应征或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各种款项前,应书面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开具税务凭证的申请,同时应附送下列资料,审核完毕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与境外企业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已征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税票复印件或代扣税款凭证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减免企业所得税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四)董事会有关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纳税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有权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主管国税机关派出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 预提所得税的专项检查由省局统一组织实施;日常检查由负责征收的市或县级国税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对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扣缴义务人提供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检查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时,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五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