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
----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
----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二)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三)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四)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五)在开发重要科技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核能技术。
----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
----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机制造技术。
----光导通讯技术。
----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第二十四条 对外商提供用于教学、科学研究、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影片、音像和音响版权,确属有益于中外科学文化交流,收费比较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所得税优惠的,可以由外商通过版权受让单位向当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当地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提供影片、音像、音响版权的外商,如果是来自与我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的居民,可以依照规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有关对特许权使行限制税率征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利息所得减免税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利息收取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或者其委托利息支付人办理减免税的委托书原件;
(二)利息支付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相关合同、协议或在我国国家银行存款证明;
(四)属于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的利息收取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
第二十六条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免税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技术转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或者其委托技术受让方办理减免税的委托书;
(二)技术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
(三)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经贸部门出具的减征或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建议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