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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缴的预提所得税税款,应当于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二)有关合同协议;

  (三)业务往来的有关资料;

  (四)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减税免税

  第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预提所得税,无需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包括: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减免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取得的利润。

  2、对持有B股、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第十六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可以直接由支付利息的政府机构或国家银行免予扣缴所得税,但需要将有关贷款协议资料送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

  中国国家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经营外汇存放款等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对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由利息收取人提出申请或书面委托利息支付人提出申请,并附送有关协议、合同等资料,由利息支付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并将审批文件抄报国家税务总局。

  (一)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我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第十八条 我国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其利率符合优惠利率标准,需要申请免征所得税的,可由发行债券的单位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并抄报所在地国税机关,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抄发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或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执行。

  第十九条 外国银行和个人在我国国家银行存款,存款利率低于存款银行或存款人所在国存款利率的利息,经当地国税机关核定后,可以免征所得税。没有办理核定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减免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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