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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收入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五)外国企业为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所收取的担保费,应按照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外国公司、企业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益,为转让收入减除该财产原值后的余额。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营业机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收入,或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收入与所设营业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准予从转让收入总额中减除原受让价款,以其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其在企业所有的股权而获取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应按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但税收协定规定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则按协定执行。

  第十三条 预提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支付人(扣缴义务人,下同)每次向外国企业支付款项的当天。

  (一)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二)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对按合同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列入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凡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作为本期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三)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国内支付单位不是一次性计入本期费用,而是计入企业相应资产原价或筹办费后,按税法的规定分期摊入国内支付单位成本、费用的,若国内支付单位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或筹办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企业生产经营开始的次月扣缴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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