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包括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 应纳预提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应纳预提所得税税额=预提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十一条 预提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0%。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政府与受益人为其居民的国家或政府签定了税收协定的,应掌握以下原则:
1、协定优先的原则。凡国内法规定严于协定或税率高于协定的,按协定执行。
2、孰优的原则。凡国内法规定优于协定的,仍按国内法执行。
第十二条 预提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法
(一)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利润、租金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应纳税所得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收入全额计算。
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全额,包括与其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在贷款协议中如有所谓安排费、承担费、代理费是伴随该项借贷款业务发生的,应视同利息收入合并征收所得税。如果是同一收入人,这些费用是不能扣除的,如果是第三方取得的费用是可以扣除。
(三)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以租赁贸易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用户使用,分期收取的租赁费中包括设备、物件价款,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归用户所有(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报经当地国税机关审查核实后,可以从分期收取的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价款)中扣除设备、物件价款,以其余额为应纳税的租金所得,计算应纳税额。
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对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在扣除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于同外商签订设备引进合同,软件与硬件一起购进的,外商所取得的专利权使用费或专有技术使用费,应和为履行该合同所取得的全部技术服务费,一并征收预提所得税,但不包括该合同中的设备价款、零部件价款和原材料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