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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税收管理精细化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预提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00四十二月九日

  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提所得税,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我省境内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缴纳的所得税。

  第三条 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应坚持岗责明晰、控管严格、征收规范、运转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税源监控

  第四条 预提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预提所得税的税源管理,定期开展税源调查,强化税源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建立扣缴义务人预提所得税资料报送制度,在与国外签订借款合同,财产租赁协议,技术转让或者使用协议,财产转让合同,担保合同时,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将合同、协议的副本报送主管国税机关。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机关要建立完善《预提所得税税源控管台帐》(附件1),建立税源控管跟踪制度。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内部岗位之间的衔接,凡在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审计)中发现预提所得税信息的,应于3日内填写《预提所得税税源监控移交单》(附件2),连同有关资料移送同级预提所得税管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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