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购买其它投资者业已存在的企业的股权,未增加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资金,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2)凡外国投资者在利润分配之前,已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将利润实际转移至利润所产生的外商投资企业之外,该外国投资者无论是否返还这部分利润,也无论以何种形式将该部分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直接再投资,不得享受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3)外国投资者的再投资必须是直接再投资,如果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存入外国银行或用作贸易资金周转,其后再用于向中国的合资经营企业投资,不能按直接再投资退税规定办理。
5、上述第1款所说“经营期”的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6、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并依照税法和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而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者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的第1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8、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包括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除上述情况外,外国投资者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撤回该项再投资的,均应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9、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该项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以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10、企业用查补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再投资,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给予优惠条件,可给予享受再投资退税待遇;
11、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取的利润(股息)购买本企业股票(包括配股)或其它企业股票,不适用税法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
12、外国投资者以外币资产用于再投资的,应当以接受再投资企业实际收到该投资额之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作为计算再投资退税的再投资额;
13、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得超过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限额:
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分配比例)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同一年度的全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其再投资额低于上述限额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退税;超过上述限额的,按限额计算退税,超过部分不得计算退税;
14、再投资退税,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15、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帐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6、外国投资者用作再投资的利润必须是实际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之后的利润。对取得属于免税期的利润用于再投资,不予退税;
1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在未缴足其应缴资本的情况下,应首先弥补其未缴足的资本部分,对超出应弥补的部分,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18、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19、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已退税通知单》。凡经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审查认定,外国投资者需要缴回其再投资已退税款的,外国投资者应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回或部分缴回已退税款手续。
(二)审批权限
原纳税地县级国税局。
(三)报批时限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再投资退税时,须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向该企业原纳税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再投资退税申请。
(四)报送资料
1、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
(1)外国投资者的书面申请或外国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外经贸部门批准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前的副本复印件及变更后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再投资资金投入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相应的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7)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企业分配利润的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直接再投资于其它外商投资企业
(1)外国投资者的书面申请或外国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书面申请;
(2)接受再投资企业的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合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再投资资金投入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相应的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5)原投资企业分配利润年度的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请享受100%退税的外国投资者,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外经贸部门出具的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审查要点
1、申请者是否为外国投资者;
2、外国投资者再投资的利润是否属于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
3、是否是实际缴纳了所得税之后的利润;
4、如有外国投资者未缴足的注册资本,申请再投资退税的投资额是否为弥补其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后的余额;
5、申请再投资退税的投资额是否为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
6、申请再投资退税的投资额是否为关联企业转移利润所取得的所得;
7、申请再投资退税的投资额是否超过再投资额限额;
8、是否为直接再投资;
9、接受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增加了注册资本并实际收到了该项投资;
10、接受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是否少于5年;
11、申请全部退还已纳所得税的,还应审查接受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是否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
第三十一条 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优惠
(一)政策规定
对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由利息收取人提出申请或书面委托利息支付人提出申请,并附送有关协议、合同等资料,由利息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将审批文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1、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
2、我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二)审批权限
县级国税局。
(三)报批时限
利息收取人在发生上述业务后的2个月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报送资料
1、利息收取人或委托利息支付人提出的免征所得税书面申请;
2、利息收取人委托利息支付人提出申请的委托书;
3、有关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