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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办法(试行)》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核备案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如通过审核评税发现企业有偷税嫌疑或难以确认其真实性、准确性的,应及时转入涉外税务审计程序。

  第七条 国税机关受理企业审核、备案项目时,应严格执行告知补正制度,即:企业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企业当场更正。

  企业申请资料齐全后,应严格执行签收制度。即:国税机关接受企业报送资料时,应在企业报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审批、审核及备案项目报送资料清单》(样式见附件2)上写明签收人和签收日期,一份留存,一份退企业。

  第八条 为确保所得税管理的连续性和规范性,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审核、备案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设置各类审核备案事项管理台账,保证企业各项申请资料及其审核意见等资料的完整性。审核、备案项目的档案除相关资料外,还应包括企业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等。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国税系统征管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第二章 审核事项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政策规定

  1、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享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如果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的剩余年限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应追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3、主管国税机关在对企业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评估时,凡发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件有误的,应与有关认定部门进行核实,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相应税务调整。

  (二)报送时限

  企业在享受免税年度期间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附送有关资料。

  (三)报送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审核要点

  1、企业是否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高新技术证书是否有效;

  3、企业经营地是否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4、扣除筹办期后,企业的生产经营期是否在10年以上。

  5、主管国税机关在对企业纳税申报审核评估时,应严格审核企业证书的所属期限、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并应对其实际经营情况与被认定的高新技术条件是否相符等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坏账损失

  (一)政策规定

  1、坏帐损失,是指下列应收款项:

  (1)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2)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

  2、企业已列为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对纳税申报资料审核评估时,凡已扣除的坏账损失不符合规定条件,以及无法提供证明资料的,应做出纳税调整。

  (二)报送时限

  企业在报送季度或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当期扣除的坏账损失的原因作出附加说明并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

  (三)报送资料

  1、企业当期扣除坏账损失的基本情况及原因说明;

  2、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

  3、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资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审核要点

  1、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是否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

  2、企业在报送季度或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是否提供当期扣除的坏账损失的原因及有效的证明资料。

  3、企业是否自行扣除不符合规定条件及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坏账损失。

  4、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对纳税申报资料审核评估时,就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根据坏账损失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对原因不充分、情况不清晰的,应实地调查了解、核实。

  第十二条 财产损失(不含坏帐损失)

  (一)政策规定

  财产损失(不含坏账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损毁、报废净损失,民事诉讼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造成的各项财产的非常净损失。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在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有关证明资料。

  主管国税机关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时,应就企业财产损失进行重点检查。对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凡没有提供上述情况证明资料、又无法实际取证或提供虚假证明的,可以进行纳税调整。

  (二)报送时限

  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报送相关资料。

  (三)报送资料

  1、企业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2、董事会关于财产损失处理的决议;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若涉及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

  4、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四)审核要点

  1、企业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2、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准确;

  3、企业提供的说明资料、取证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4、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损失数额是否是扣除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诉讼赔偿等损失赔偿和财产残值、清理收入等后的净损失。

  第十三条 借款利息

  (一)政策规定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准予列支。

  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此处所说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凡企业没有提供利率比较说明资料的,其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凡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高于当期一般商业利率计算的利息的,其高出的部分,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对注册资本投资不到位的企业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326号)执行。

  (二)报送时限

  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报送相关资料。

  (三)报送资料

  1、借款利率与签订借款合同时一般商业贷款利率的比较说明;

  2、验资报告;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如果企业从非关联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可免于提供上述第1项所要求的资料。

  (四)审核要点

  1、企业报送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或者有效说明情况;

  2、企业税前列支的利息是否超过一般商业贷款同期信贷利率;

  3、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相当于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差额的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是否作为企业的利息费用列支;

  4、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已投资到位。

  第十四条 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规定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报送时限

  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报送相关资料。

  (三)报送资料

  1、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当年度该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证书及批准文件;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审核要点

  1、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当年度该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证书及批准文件、审核确认机关出具的其他的证明资料;

  2、企业当年实际出口产品产值是否超过当年产值的70%;

  3、企业在年度中间是否自行按照减半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一)政策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上款规定的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

  2、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对依照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适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

  3、外商投资企业在技术开发过程中,以占有或共同占有技术开发成果为目的,与其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组织(以下统称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或委托其他单位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各项技术开发费(包括支付给受托方的),可以享受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待遇。

  4、受托企业在提供技术开发服务业务中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不得享受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待遇。

  5、凡企业报送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及没有提供相应资料的,其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二)报送时限

  企业应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报送相关资料。

  (三)报送资料

  1、企业当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

  2、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情况;

  3、企业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4、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四)审核要点

  1、企业是否有技术开发能力,是否从事技术开发业务;

  2、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比例是否达到或超过10%;

  3、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否包括购进的技术开发费;

  4、企业申请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中有无不属于技术开发费的费用;

  5、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否单独归集、核算,并与其它费用项目严格划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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