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摊比例可以按接受服务的子公司间总投资额、注册资本、销售收入、资产等参数项确定。上述参数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外商投资性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4、应将提供服务项目的名称、收费标准及具体数额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子公司。子公司据此支付费用,并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审批权限
县级国税局。
(三)报批时限
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改变分摊比例参数项的,应在年初2个月内,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报送资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应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前后确定的参数项等内容);
2、企业改变分摊比例参数项有关文件资料,如企业的会议纪要或董事会决议等;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审查要点
1、企业为其多个子公司提供服务,其服务收入收费是否采取按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确定该项服务总收费额,以比例分摊的方法确定每一子公司应付数额;
2、企业变更参数项的原因是否确实成立;
3、企业变更后的参数项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资格认定
(一)政策规定
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共同作为发起人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低于公司总股份的25%的,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份的25%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可依照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二)审批权限
县级国税局。
(三)报批时限
企业应在设立后且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份的25%之日起2个月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报送资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企业招股说明书;
3、企业验资报告;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审查要点
1、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是否属于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2、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是否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份的25%。
第四十三条 外国企业的纳税年度
(一)政策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应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外国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二)审批权限
县级国税局。
(三)报批时限
企业应在年初2个月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报送资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审查要点
外国企业申请以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理由是否得当。
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业务资产计价的调整方法
(一)政策规定
1、合并后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应按合并前企业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不得以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原帐面价值。凡合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算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下述方法之一进行调整:
(1)按实逐年调整。对因改变资产价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多计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价值变动的数额,不分资产项目,平均分10年,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国税机关审核。
2、分立后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应按分立前企业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不得以企业为实现分立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原帐面价值。凡分立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第1款规定的方法予以调整。
3、企业不得按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各项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的帐面价值。凡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第1款规定的方法予以调整。
(二)审批权限
县级国税局。
(三)报批时限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选用调整方法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四)报送资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的有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合并、分立、重组后的帐务处理方法;
4、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时的注册会计师的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合并、分立、重组前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按照选定的调整方法进行调整的计算资料;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审查要点
1、分析企业选择调整方法的理由是否合理;
2、审查企业合并、分立、重组前后的帐务资料,确认其历史成本的真实性;
3、审查企业提供的由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评估报告,确认其评估价值的真实合理性。
第四十五条 筹办期可行性研究费用的处理
(一)政策规定
1、企业在筹办期内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2、筹办费是指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与企业筹建有关的费用,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但不包括机器设备、建筑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购进各项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3、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二)审批权限
县级国税局。
(三)报送时限
企业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后2个月内,将有关情况说明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四)报送资料
企业应提供包括筹办费的开支项目、开支金额、摊销期限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审查要点
1、企业是否属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
2、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是否与投资项目相关,其筹办费是否是筹办期间发生的与企业筹建有关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对本办法所列审批项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报送时限、报送资料的内容要求,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按本办法规定需由企业提供书面申请报告的,企业应当详细说明企业的名称、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成立时间、开业时间、地址、法定代表人、投资各方、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资本到位情况、获利年度、申请审批事项的原因、理由、依据等基本情况,以及与申请审批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七条 企业按本办法报送审批资料时,应填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审核及备案项目报送资料清单》(式样见附件2)一式两份,并按照清单顺序排列报送资料内容,报送资料应统一采用A4国际标准纸幅,左侧装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意见传递单》(式样)(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备案、审核、审批项目报送资料清单》(式样)(略)
3、《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式样)(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核备案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规范审核、备案手续,明确岗位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核事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自行进行相关税务处理,但同时需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并对其不真实、不合法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本办法所称备案事项,是指企业可自行进行相关税务处理,但需按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事项。
第三条 县级国税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加大对审核、备案事项的管理力度,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岗位管理责任,规范审核备案程序。市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审核备案项目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审核备案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对本办法所列审核项目应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即县级国税机关应严格初审、复审、终审程序,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意见传递单》(样式见附件1),初审人、复审人、终审人均要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并注明审核时间,传递单随同企业报送资料一起存档备查。企业要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县级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对于数额较大、政策性较强的项目应深入企业实地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核实报告,由核实人签名以留存备查。
第六条 审核工作应结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进行,通过审核评税对企业报送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经审核不同意企业处理意见的,应及时按法定程序予以纳税调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告知其调整结果。对审核事项的审核工作应于5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