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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办法(试行)》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核备案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3、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得超过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限额:

  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分配比例)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同一年度的全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其再投资额低于上述限额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退税;超过上述限额的,按限额计算退税,超过部分不得计算退税;

  14、再投资退税,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15、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帐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6、外国投资者用作再投资的利润必须是实际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之后的利润。对取得属于免税期的利润用于再投资,不予退税;

  1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在未缴足其应缴资本的情况下,应首先弥补其未缴足的资本部分,对超出应弥补的部分,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18、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19、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已退税通知单》。凡经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审查认定,外国投资者需要缴回其再投资已退税款的,外国投资者应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回或部分缴回已退税款手续。

  (二)审批权限

  原纳税地县级国税局。

  (三)报批时限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再投资退税时,须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向该企业原纳税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再投资退税申请。

  (四)报送资料

  1、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

  (1)外国投资者的书面申请或外国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外经贸部门批准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前的副本复印件及变更后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再投资资金投入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相应的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7)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企业分配利润的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直接再投资于其它外商投资企业

  (1)外国投资者的书面申请或外国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书面申请;

  (2)接受再投资企业的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合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再投资资金投入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相应的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5)原投资企业分配利润年度的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请享受100%退税的外国投资者,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外经贸部门出具的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审查要点

  1、申请者是否为外国投资者;

  2、外国投资者再投资的利润是否属于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

  3、是否是实际缴纳了所得税之后的利润;

  4、如有外国投资者未缴足的注册资本,申请再投资退税的投资额是否为弥补其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后的余额;

  5、申请再投资退税的投资额是否为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

  6、申请再投资退税的投资额是否为关联企业转移利润所取得的所得;

  7、申请再投资退税的投资额是否超过再投资额限额;

  8、是否为直接再投资;

  9、接受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增加了注册资本并实际收到了该项投资;

  10、接受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是否少于5年;

  11、申请全部退还已纳所得税的,还应审查接受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是否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

  第三十一条 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优惠

  (一)政策规定

  对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由利息收取人提出申请或书面委托利息支付人提出申请,并附送有关协议、合同等资料,由利息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将审批文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1、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

  2、我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二)审批权限

  县级国税局。

  (三)报批时限

  利息收取人在发生上述业务后的2个月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报送资料

  1、利息收取人或委托利息支付人提出的免征所得税书面申请;

  2、利息收取人委托利息支付人提出申请的委托书;

  3、有关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利息收取方国家银行提供的同期贷款利率、出口买方信贷利率的证明原件;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五)审查要点

  1、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对方银行贷款的证明;

  2、我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对方购进技术、设备或者商品的证明;

  3、贷款主体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外国银行是否对销售技术、设备或商品的卖方提供了卖方信贷,我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是否延期付款;

  5、外国银行提供的贷款利率是否优惠;

  6、我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支付给卖方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高于对方国家的买方信贷利率。

  第三十二条 我国公司、企业购进设备或以租赁贸易方式租赁设备,由外方贷款,我方延期付款的利息和租赁费中包含的利息减免所得税优惠

  (一)政策规定

  为了有利于利用外资购进设备,引进先进技术,对我国公司、企业购进设备或以租赁贸易方式租赁设备,由对方贷款,我方延期付款的利息和租赁费中所包含的利息,如果其贷款利率低于或相等于对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并能提供贷款银行(不限国家银行)利率证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所得税,其中属于租赁费中包含的利息,可以准许按扣除利息后的余额,缴纳10%的所得税。

  (二)审批权限

  县级国税局。

  (三)报批时限

  利息收取人在发生上述业务后的2个月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报送资料

  1、利息收取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提出的书面申请;

  2、利息收取人的委托书;

  3、购进设备或租赁设备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外国贷款银行(不限国家银行)的利率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五)审查要点

  1、利息收取人收取的利息,是否为我国公司、企业购进设备或以租赁贸易方式租赁设备由对方贷款所产生的我方延期付款的利息或租赁费中所包含的利息;

  2、对方银行提供贷款的证明;

  3、我方延期付款的证明;

  4、对方银行贷款利率低于或等于其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证明。

  第三十三条 外国租赁公司取得融资租赁租金扣除利息征税优惠

  (一)政策规定

  对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取得租金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部分,如果其中所包含的出租方贷款利息的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经主管国税机关对贷款协议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凭证审核确认,租金支付人可以按扣除上述利息后的余额,扣缴所得税。

  (二)审批权限

  县级国税局。

  (三)报批时限

  租金支付人在融资租赁业务发生后2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报送资料

  1、出租方的书面申请报告,或者其委托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出租方的委托书;

  2、出租方的贷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承租方租赁设备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出租方国家的出口信贷利率证明;

  5、承租方支付利息的单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五)审查要点

  1、外国租赁公司在我国境内是否设立机构;

  2、融资租赁业务是否真实存在;

  3、对方银行对出租方贷款业务是否存在;

  4、承租方支付的租金中所包含的利息是否高于按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四章 税前扣除审批事项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一)政策规定

  1、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2、上述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

  (1)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2)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3、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4、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二)审批权限

  国家税务总局或县级国税局。

  (三)报批时限

  企业应在发生固定资产需要加速折旧的情况后2个月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加速折旧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报送资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5、购进软件企业所购软件的有关发票等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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