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的范围
(1)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必须符合
《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不包括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设备。凡在执行中对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投资项目范围判断不准、或者存在争议的,可征求省级外经贸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2)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也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和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3)上述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4) 企业购建的生产线、集成设备,如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以及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等组成,应仅就其中属于国内制造的、且购进时按单项资产判定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5) 企业所购买的设备,如果属于由进口的各项配件、零件简单组装所形成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4、国产设备的计价及购置时间的确定
(1)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购买国产设备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2)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据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5、延续抵免期限的确定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以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按照税法规定在免税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可以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其中企业在第一个免税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其可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在第二个免税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其可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年。
6、抵免基数的确定
(1)如果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2)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税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年限。
(3)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7、折旧的计提
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已经退还增值税的设备,应按减除增值税后的价值计提折旧。
8、出租和出让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时,应当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9、追加投资项目所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就其符合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追加投资项目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计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与同期原投资项目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合并,统一以企业为单位,从企业当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0、合并、分立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1)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前企业尚未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可在财税字〔2000〕04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延续抵免期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延续抵免。
(2)企业合并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合并后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和合并后的企业在合并当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
(3)企业发生分立的,其尚未抵免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分立协议约定的数额,分别在分立后的各企业延续抵免。分立协议没有约定数额的,分立后的企业不得再抵免分立前尚未抵免的投资额。
(4)分立后的企业凡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企业分立时分得的帐面资产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 ----------------------------×分立前一年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分立前企业总资产
分立后的企业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企业分立时分得的帐面资产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 ---------------------------- × 分立当年度企业(分立前)
分立前企业总资产 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分立后本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款
(二)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投资额的审批
1、审批权限
市国家税务局。
2、报送时限
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凡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确认投资额的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资料。
3、报送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国税发[2000]90号)一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如营业执照内容有变更,需附原营业执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各一份);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4)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5)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一份;
(6)根据有关规定,由相关有权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7)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各一份;
(8)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不退增值税或2004年6月1日以后购进设备的,可不提供)一份;
(9)投资总额以外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10)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用途或生产工艺流程说明一份;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将上述资料的名称在“外商投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上报资料一览表”中按顺序列出,作为上报材料的封面。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复印件要按“申请表”上填列设备的顺序进行排列。
(三)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具体抵免审批
1、审批权限
县级国税局。
2、报送时限
企业在抵免期限内,有新增企业所得税的,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并报送有关资料:
3、报送资料
(1)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企业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一份;
(2)会计决算报表一份;
(3)购置设备的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一式二份;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式样见国税发[2000]90号)一式二份。
(四)审查要点
1、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是否属于1997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是否属于2002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
2、企业购买的设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不属于《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试行)》范围;
3、企业申报的购买国产设备金额是否未超过项目确认书批准的投资额,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是否与项目确认书所附的加盖有关部门公章的设备清单中的设备名称一致;
4、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所列内容是否真实,企业取得的购置设备发票是否符合有关发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政策规定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开始获利年度”的确定
(1)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按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企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应当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2)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企业选择就当年获得的利润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可推延于下一年度起计算。下一年度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均应作为免征、减征所得税年度的开始,不得因为企业下一年度发生亏损而重新确定开始获利的年度及再推延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3、生产性企业范围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业务是指:开发的科技成果能够直接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直接构成产品生产流程的管理技术,地质普查的数据结果可直接用于各类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为这些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提供的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不包括为各类企业提供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市场信息、中介等服务业务以及属于上述限定的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以外的计算机软件开发。
“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
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包括:
a、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