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各地要积极争取人民法院、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发挥部门联动的优势,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四)强化执法力度,依法严肃处理。对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不按我省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也要及时依法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精神,尽快执结。
(五)做好报送有关材料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于2006年10月30日前将本市专项检查活动工作方案、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
2、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于2006年12月7日前汇总用人单位自查阶段有关数据,包括用人单位户数、自查涉及职工人数及其中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等,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3、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于2006年12月22日、2007年1月12日、2007年2月7日分三次将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发现的典型案例以快报并附阶段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2)的形式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