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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公安厅等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劳社部函(2006)202号文件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自查。时间为2006年11月6日至2006年11月20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所辖区域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发出关于报送工资支付有关情况的书面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对其2006年1月以来的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到所在区域劳动保障部门。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人员数及人员构成情况、拖欠的时间、产生拖欠的原因,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
  (三)汇总上报拖欠工资数额阶段(2006年11月21日至12月5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所辖区域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涉及建筑业企业的,抄送上一级建设部门。
  (四)执法检查阶段(2006年12月6日至2007年2月12日)。全省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参与涉及建设领域的执法检查)、公安、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根据用人单位上报的工资支付情况,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用人单位及企业自查阶段中反映出的问题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此阶段,省辖市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总工会要派出联合督查组,对部分县(市、区)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依法从快从严查处;凡涉及各职能部门的,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司法等多种手段,依法快速解决。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也将派出督查组赴有关市、县(区)进行督促检查。对专项检查工作特别是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做好回头看、查死角工作,巩固专项检查活动效果。
  三、工作措施
  (一)点面结合,强力清查。按照要求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对重点单位深入工地、车间检查;对农民工投诉的拖欠工资案件建立台帐,专人负责,逐件落实。
  (二)从重从快处罚(处理)。按照“快受理、快立案、快查处、快结案”的原则,对查出的和接受举报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要坚决整改,严肃处理;对拒不整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除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外,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和赔偿金、恶意拖欠的建筑业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企业建筑资质和项目经理人资质,暂停其招投标资格,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拖欠数额较大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单位,取消其资质,直至清理出河南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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