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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6]11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税务管理,是维护国家权益,强化税基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项目分散,情况复杂,各市要按照总局通知要求,突出抓好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的税源信息基础工作。对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的,要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要扎实做好税源专项检查工作。各市要尽快组织相关人员对当地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税收问题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要在检查中宣传相关政策、并通过检查掌握税源情况、查找问题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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