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控制、降低市区内河机动船舶噪声的通告》等10件交通港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8日)废止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日航线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监管的通知
(沪港航〔2006〕376号)
各中日航线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
为维护中日航线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秩序,规范国际海上运输经营行为,保护公平竞争,保障中日航线集装箱班轮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和
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中日航线班轮运输市场秩序的公告》精神,就进一步做好本市中日航线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秩序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日航线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港口局报送下列材料(可用表格形式):
1、上月中日航线经营船舶基本情况,包括船名、箱位、船舶所有人等;
2、航线经营状况,包括本公司经营该航线的成本、收入和盈亏情况;
3、公司收取的各种海运附加费、THC等收费项目的种类和标准;
4、公司使用协议运价从上海港口出运货物的比重,以及从日本进口回程货物占公司中日航线总运量的比例。
二、加强对运价备案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管。凡在上海口岸从事中日航线集装箱运输的公司应继续实施运价备案,并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运价备案按交通部《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制度实施办法》(交水发〔1996〕880号)执行,由上海航运交易所组织实施。具体内容可登陆:http://www.chineseshipping.com.cn(中华航运网)查询。
三、中日航线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应加强企业自律,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在会计帐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禁止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以及其他损害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上海市船东协会作为船东自律组织,应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约束机制,规范中日航线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运输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