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时间节点安排
(一)公众评议:200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自查:2006年12月1日至12月8日。
(三)专家评议:2006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
(四)抽查:2006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
(五)统计排名:2007年1月初开始统计,评议结果择时通报。
五、组织实施
我委公众服务处负责评议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进行抽查,开展网上评议,汇总反馈评议结果(联系人:陈琼、刘瑜,联系电话:23116651、23116649,地址:大沽路100号,邮政编码:200003)。
请各教育行政部门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和参评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评议具体内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评议具体内容
一、信息公开
(一)网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按照要求细化教育业务类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受理工作的情况。
(四)按照要求公布各类教育收费标准的情况。
(五)按照要求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信息和中考招生信息的情况。
(六)按照要求公布各类教育单位名录的情况。
(七)提供重要政府信息的解读服务的情况。
二、便民服务
(一)按照要求设置“便民服务”栏目的情况。
(二)按照要求开展办事项目公开标准化建设的情况。
(三)提供分类办事指南的情况。
(四)对外行政许可事项上网公布,丰富网上便民服务事项,提供在线办理、在线查询和表格下载的情况。
(五)按照要求提供便民问答的情况。
(六)开设“最新热点问答”栏目,及时提供近期公众关注度高、咨询频率高,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
(七)设置“公告栏”或“信息关注”等栏目,并利用“便民服务”专栏,及时提供便民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