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教委关于开展2006年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评议工作的通知

  四、时间节点安排

  (一)公众评议:200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自查:2006年12月1日至12月8日。

  (三)专家评议:2006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

  (四)抽查:2006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

  (五)统计排名:2007年1月初开始统计,评议结果择时通报。

  五、组织实施

  我委公众服务处负责评议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进行抽查,开展网上评议,汇总反馈评议结果(联系人:陈琼、刘瑜,联系电话:23116651、23116649,地址:大沽路100号,邮政编码:200003)。

  请各教育行政部门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和参评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评议具体内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评议具体内容

  一、信息公开

  (一)网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按照要求细化教育业务类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受理工作的情况。

  (四)按照要求公布各类教育收费标准的情况。

  (五)按照要求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信息和中考招生信息的情况。

  (六)按照要求公布各类教育单位名录的情况。

  (七)提供重要政府信息的解读服务的情况。

  二、便民服务

  (一)按照要求设置“便民服务”栏目的情况。

  (二)按照要求开展办事项目公开标准化建设的情况。

  (三)提供分类办事指南的情况。

  (四)对外行政许可事项上网公布,丰富网上便民服务事项,提供在线办理、在线查询和表格下载的情况。

  (五)按照要求提供便民问答的情况。

  (六)开设“最新热点问答”栏目,及时提供近期公众关注度高、咨询频率高,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

  (七)设置“公告栏”或“信息关注”等栏目,并利用“便民服务”专栏,及时提供便民服务信息。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