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部门负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煤炭矿山竣工验收、生产能力核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
电力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矿山生产用电,拆除供电设施,并负责整合后保留矿山的供电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制订优惠激励政策,促进资源整合。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职权范围内制订优惠政策,注重运用法律、经济手段,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2本着充分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对整合矿区周边零星资源的利用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配置给整合后的开发主体。
3对整合后重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办理有关证照时,国土资源、工商、环保、安全监管、煤炭等相关部门要简化程序,优先审批。
4矿山重组后,保持原税费收益分配比例不变,维护地方经济稳定发展。
(五)切实加强管理。
1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内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整合后严格按法定权限进行审批。
2资源整合前矿业权无偿取得的,整合后按照陕政发〔2004〕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依法予以整合或关闭:
(1)无证勘查、开采的矿山;
(2)存在“楼上楼”问题的,整合后只得保留一个主体;
(3)国有矿山范围内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
(4)违反矿产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规等有关规定的矿山;
(5)资源枯竭的矿山;
(6)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关闭的矿山。
4对不能按期完成整合和关闭矿山任务的县(市、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证照的审批。
(六)加强督导和责任追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资源整合工作扎实开展,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严查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对阻挠资源整合工作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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