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实施(2007年1月至10月)。
1按照批准的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被整合的矿山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进行,整合后,由工商部门对整合后的企业名称进行核准。
2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法定权限为整合后的企业划定矿区范围,组织审查开发利用方案,并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
3采矿权人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进行建设(改造),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证照后组织生产。
(四)检查验收(2007年11月至12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资源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省政府提交自查报告;省政府组成专门工作小组,按照资源整合工作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舆论宣传。
资源整合是针对目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现状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市、区)要积极采取广播、电视、报纸、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目标任务。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排除其他干扰,树立全局观念,扎扎实实地做好资源整合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资源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市级人民政府是资源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成立整合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不等不靠,本着成熟一批,报批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抓紧时间,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资源整合工作。
(三)落实工作责任。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保证资源整合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分工如下: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调查摸清整合区域内的资源状况、开发现状和矿业权设置情况,组织审查矿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依法划定矿区范围,颁发采矿许可证;
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颁发工商营业执照;
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