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合的对象。
1按设计(核定)生产能力计算,剩余资源储量可开采2年以上且证照齐全的矿山。
2一矿多开,大矿小开;同一矿床(井田)矿业权相互交错或相邻的也要按照确定的整合原则进行整合。
3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资源利用与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差的矿山。
(四)整合的方式。
各地在资源整合中要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正确处理好资源开发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多种方式和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1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各地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区的资源情况、开发利用程度以及投资情况,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整合。对影响地区经济发展的矿区必须进行整合,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对资源赋存状况复杂的矿区,以资源条件为基础进行整合,不搞一刀切;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坚决关闭;对权属有争议的矿山,结合本次整顿依法确权;对非法矿山坚决予以取缔。
2资源整合与企业重组相结合。资源整合中,应结合矿山实际,通过联营、兼并、收购、股份制、租赁等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开展整合工作。
3推行两权分离。通过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分离,对无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低的矿山可由技术力量强和管理水平高的矿山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资源整合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整合工作按照调查摸底、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四个阶段分步进行。2007年底前,各市、县(市、区)要基本完成重要矿种、重点矿区的资源整合工作。
(一)调查摸底(2006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发〔2005〕28号文件和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以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资源整合的调查摸底,于2006年10月底前完成对本地区拟整合的矿区矿权设置情况、资源情况及开发现状的调查工作。
(二)编制实施方案(2006年11月至12月)。
以县为单位,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监督、煤炭等有关部门在摸清矿权设置及开发现状的基础上确定整合范围,编制整合实施方案,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初审后,于2006年12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资源及其开发现状、矿权设置情况、整合目标、整合方案(拟整合采矿权主体、资源总量、生产能力)、具体措施及进度安排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