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超过36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超过54分的,或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或者不能通过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通知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览表
┌──┬──┬──────────────────────────────┬──┐
│监督│监督│ 不良执业行为 │分值│
│环节│项目│ │ │
├──┼──┼──────────────────────────────┼──┤
│依法│许可│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性质、地点或者服务│ 4 │
│执业│证使│方式的 │ │
│ │用情├──────────────────────────────┼──┤
│ │ 况 │未经许可,单位内部医疗机构擅自向社会开放的 │ 6 │
│ │ ├──────────────────────────────┼──┤
│ │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 6 │
│ │ │义从事诊疗活动的 │ │
│ │ ├──────────────────────────────┼──┤
│ │ │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医疗机构内的有关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6 │
│ │ │机构,承包人、承租人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 │
│ │ ├──────────────────────────────┼──┤
│ │ │未经许可,医疗机构以与其他机构合作名义挂牌开展诊疗活动的 │ 4 │
│ │ ├──────────────────────────────┼──┤
│ │ │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的 │ 4 │
│ │ ├──────────────────────────────┼──┤
│ │ │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大型医疗设备的 │ 4 │
│ │ ├──────────────────────────────┼──┤
│ │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医疗治疗用制剂的│ 6 │
│ ├──┼──────────────────────────────┼──┤
│ │卫生│使用一名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 │ 1 │
│ │技术├──────────────────────────────┼──┤
│ │人员│使用一名医学院校实习生或者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但│ 1 │
│ │ │尚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 │
│ │ ├──────────────────────────────┼──┤
│ │ │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 1 │
│ │ ├──────────────────────────────┼──┤
│ │ │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村卫生室除外) │ 1 │
│ │ ├──────────────────────────────┼──┤
│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未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内的医师从事诊疗 │ 1 │
│ │ │活动的 │ │
│ │ ├──────────────────────────────┼──┤
│ │ │使用一名未经注册的外籍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 │ 2 │
│ │ ├──────────────────────────────┼──┤
│ │ │使用一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6 │
│ │ │从事诊疗活动的 │ │
│ ├──┼──────────────────────────────┼──┤
│ │诊疗│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 │ 2 │
│ │科目├──────────────────────────────┼──┤
│ │ │未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实施医学新技术、专项技术的 │ 6 │
│ ├──┼──────────────────────────────┼──┤
│ │放射│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放射诊疗相关规定和要求的 │ 2 │
│ ├──┼──────────────────────────────┼──┤
│ │传报│不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 6 │
├──┼──┼──────────────────────────────┼──┤
│医院│公示│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的资质信息、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情况等对外公│ 1 │
│管理│情况│开的 │ │
│ ├──┼──────────────────────────────┼──┤
│ │名称│医疗机构和业务科室的名称、挂牌不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 1 │
│ │使用│核准的内容的 │ │
│ ├──┼──────────────────────────────┼──┤
│ │制度│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和其他医疗文书的 │ 1 │
│ │ ├──────────────────────────────┼──┤
│ │ │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专门业务考核的 │ 1 │
│ │ ├──────────────────────────────┼──┤
│ │ │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的 │ 6 │
│ │ ├──────────────────────────────┼──┤
│ │ │其他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各级各类人│ 2 │
│ │ │员岗位责任制的 │ │
│ ├──┼──────────────────────────────┼──┤
│ │收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未执行有关医疗收费标准或者营利性医疗机构未执│ 2 │
│ │ │行本市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 │ │
├──┼──┼──────────────────────────────┼──┤
│临床│消毒│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 2 │
│工作│和药│符合要求的 │ │
│情况│品使├──────────────────────────────┼──┤
│ │用规│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 6 │
│ │定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 │
│ │ │品的 │ │
│ │ ├──────────────────────────────┼──┤
│ │ │未按规定进行药品采购或者不按规定保管、购买、使用、销毁麻醉药│ 2 │
│ │ │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放射药品的 │ │
│ │ ├──────────────────────────────┼──┤
│ │ │采购列入《医药购销领域行贿企业名录》的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 6 │
│ │ │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和医用试剂的 │ │
│ ├──┼──────────────────────────────┼──┤
│ │临床│违反临床用血有关规定的 │ 2 │
│ │用血├──────────────────────────────┼──┤
│ │ │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的 │ 12 │
│ ├──┼──────────────────────────────┼──┤
│ │医疗│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4 │
│ │文件│ │ │
│ ├──┼──────────────────────────────┼──┤
│ │医疗│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或者轻微责任的 │ 1 │
│ │事故├──────────────────────────────┼──┤
│ │ │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的 │ 2 │
│ │ ├──────────────────────────────┼──┤
│ │ │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 │ 4 │
│ │ ├──────────────────────────────┼──┤
│ │ │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 │ 6 │
├──┴──┼──────────────────────────────┼──┤
│ 医疗广告 │未经批准,擅自在本市或者外省市发布医疗广告的 │ 4 │
│ ├──────────────────────────────┼──┤
│ │未按批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或者使用过期、被注销、撤销的《医疗广│ 4 │
│ │告证明》文号发布医疗广告的 │ │
├─────┼──────────────────────────────┼──┤
│ 其 他 │医疗机构所属的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卫生│ 4 │
│ │信息服务的 │ │
│ ├──────────────────────────────┼──┤
│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仍继续执业的 │ 12 │
│ ├──────────────────────────────┼──┤
│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不服从政府调度的 │ 12 │
│ ├──────────────────────────────┼──┤
│ │抗拒或者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的 │ 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