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
(宁建工字[2006]105号)
各区县建工(设)局、在宁建安企业、驻宁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南京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落实建筑工程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施工过程中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建造及其范围内的管道敷设、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均须按本制度进行开工条件审查。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如实填写《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其所填写内容和开工安全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施工单位携带申报表及下列资料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一)施工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承包合同;
(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项目经理、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四)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五)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第四条 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已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开工安全条件复核,并进行安全监督方案交底。
第五条 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条件复核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及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