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登记牌须与监督检验合格标志一起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使用登记表随机备查。
第六条 已登记机械设备使用中的特种操作人员等如有变化,使用单位须携带登记表、有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到原登记机构进行变更。
第七条 已登记机械设备在拆除前三个工作日内须携带以下以下资料到原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一) 该机械设备登记牌原件;
(二) 《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
以上资料由原登记机构收回存档。
第八条 办理登记注销手续后的机械设备如需再次使用须按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桩工机械设备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一: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
使用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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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名称 │ │ 规格型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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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地名称 │ │ 工地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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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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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地项目经理 │ │ 电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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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地联系人 │ │ 电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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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检验单位 │ │ 监督检验合格证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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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使用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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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工 种 │ 资格证编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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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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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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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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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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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特种作业人员工种须和所申请登记的设备相一致; │
│2、对塔机特种作业人员须包含:司机、指挥工、司索工及在使用中顶升扶墙的安 │
│装维修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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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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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单位(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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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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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机构(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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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登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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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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