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暂行)》的通知
(宁建工字[2006]115号)
各区县建工(设)局,市安监站:
现将《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安全工作的信息通报和协调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地区、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
(三)提出改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建议;
(四)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五)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
第三条 联络员组成人员:三区二县建筑安全监督站站长、部分外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驻宁机构分管负责人、部分企业分管负责人。
以上人员由有关单位报南京市建工局确认后,予以公布。联络员工作如有变化,应及时调整。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负责组织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为季度会议。
联络员会议的内容为: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故发生时,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为:通报重大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要工作。临时会议可由重大事故发生地的部分联络员或者全部联络员参加。
(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临时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负责确定落实。
(三)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请假,并委派代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