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通知
(宁建工字[2006]104号)
各区县建工(设)局、在宁建安企业、驻宁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部省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除预拌商品砼专业承包企业和砼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都必须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 建筑工程在招投标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参与投标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
第四条 对由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外,还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发包。
第六条 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当对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进行审查,凡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重新按有关规定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