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通知
(淄建发[2006]017号)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
建设部、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建设厅、山东保监会转发《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工程质量保证机制中的基础作用,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随着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在建筑工程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可以化解工程建设中的各种意外风险,可以转移在工程建筑和使用中由材料缺陷、工程质量缺陷等引起的经济责任,对促进各方诚实守信、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同时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它由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职业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及与工程质量相关的其他保险等组成。以上各种保险的组合能够为工程从建设到竣工后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各种风险提供风险保障。
二、大型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写字楼、商品房的开发及建设单位应积极投保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工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使用人等相关利益人,也要积极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根据上级要求,各主管部门在工程审批、招标、质检、验收中要将工程质量保险作为必要条件,鼓励建设或开发单位牵头承保。
三、保险公司对投保的工程项目,可委托建筑主管部门、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单位对建筑工程从设计到竣工的各个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工程技术风险状况,实行差异化费率。另外,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发能够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保险产品,并提供“快速、准确、合理”的保险服务。
四、各区县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共同推动工程质量保险的发展和工程技术风险评价体系的建立,加强工程质量保险体系的教育培训和指导,在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为我市建筑工程领域的良性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