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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2006-2007年度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保障措施和督导检查
  (一)建立健全防治工作制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要针对今冬明春的防治工作情况,建立健全人禽流感、非典等呼吸道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医疗救治、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实验室安全等相关防治工作制度,保证防治工作科学、有序进行。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落实值班制度,保证疫情信息、紧急救治、现场控制等应急反应及时,防治工作及其信息联络渠道畅通。
  (二)加强工作督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根据阶段性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开展各类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督导与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项防治措施的准备和落实情况,包括值班制度、应急措施、流行病学调查准备、预检分诊制度、发热门诊、留观和定点医院病房、急救系统、各项物资、药品和人员准备的情况。及时掌握各医疗卫生机构防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其加以改正,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对防治措施不力、出现明显疏漏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三)加强卫生监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加大传染病防治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对医院消毒隔离措施、传染病报告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类相关机构消毒产品、医疗防护用品的质量抽检工作,并强化消毒产品的消毒效果监督抽检。
  (四)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考核
  全市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6修订)》、《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上海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方案(2006年修订版)》要求,认真做好对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感等传染病的监测工作,要主动搜索所有相关科室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指派专业人员到所属医疗机构进行指导、考核。

  八、预防措施
  (一)加强医务人员防护,防止医院内感染发生
  本市各级医疗机构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6修订)》、《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发热门诊工作制度,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手消毒和医疗用品消毒处理等预防院内感染综合控制措施,防止医源性和院内感染发生。
  (二)加强学校等机构的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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