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医疗救治
(一)病人的诊治
1、开设发热门诊的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预检分诊制度,经预检分诊的呼吸系统发热病人,要在发热门诊就诊。开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应配备具有临床经验的、经过传染病知识培训的医师和护士;无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应将呼吸系统发热病人转诊。各医疗机构应按照《上海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方案(2006年修订版)》要求,做好不明原因肺炎、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警、甄别与诊断。
2、市、区(县)定点医院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6修订)》和《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有关规定,分别做好收治人禽流感、非典预警病例、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工作。
(二)病人转运与转诊
各医疗急救中心、站(所)负责对人禽流感、非典病人、疑似病人的转运。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务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三)个案报告
各医院要指定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人禽流感、非典预警病例、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病情报告,发生病例排除、死亡、出院,预警病人转为疑似病人,疑似病人转为临床诊断病人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六、应急控制
(一)分级处置
1、人禽流感、非典按照《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6修订)》和《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中有关疫情分级控制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2、流感样疫情
按照卫生部《
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要求,由疫情发生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处置一般事件的流感样疫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给予技术指导;属较大或重大事件的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疫情发生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调查处置。
3、麻疹、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呼吸道传染病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调查处理散发和一般事件的麻疹、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呼吸道病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事件发生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处置属重大事件的暴发疫情。
4、集体性发热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