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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商标和域名工作意见的通知

  (十一)加强滨海新区商标工作。围绕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建成高水平的现代制造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把滨海新区作为商标工作改革创新试验区,大力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商标品牌,打造出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区域商标品牌,全面做好商标工作,创立更多的天津市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三、组织领导和政策措施

  (十二)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委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加强商标工作和创立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计划,完善政策措施,组织推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管委会以及有关委、办、局和总公司要设立相应的组织协调和办事机构,落实市联席会议部署的任务。商标协会、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要发挥专业和群众组织作用,积极参与商标工作。

  (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商标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做好认定著名商标和申报驰名商标工作。指导企业申请商标以及同义域名注册,并在商标注册异议程序、商标争议评审程序以及司法诉讼程序中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依法查处商标侵权案件。

  (十四)自2007年至2010年,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本市商标权主体,市人民政府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本市商标权主体,以及经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本市商标权主体,由其税款缴纳地政府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国家命名的中华老字号本市主体,从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奖励的资金要用于商标权主体宣传、战略实施、网站建设和专用权保护等方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本着减轻商标注册人负担的原则,刊登小幅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申请公示或认定公告。

  (十五)商标的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可以在公司制企业中作价入股。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商标权主体以商标的无形资产评估价值作价出资的,最高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70%。

  (十六)对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商标权主体,按照同等优先原则,政府采购部门优先采购其商品、服务和劳务,贷款担保部门优先提供贷款担保,金融部门优先提供贷款支持。

  (十七)鼓励有关部门和大专院校组织商标知识和商标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建立商标专业人才库,努力造就高素质的商标专业人才队伍。大力发展商标代理、评估、策划等中介组织,规范商标中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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