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建筑物的节能性能检测制度,具体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并按供热工程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应当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相应的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在房屋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条 本市按计划实施高耗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利用。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采暖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实施城市旧楼改造时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二条 本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一条和《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安排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用于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二十四条 本市推广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及建筑用高强钢和高强度混凝土、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结构、钢结构、承重复合墙体结构等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推广应用加气混凝土制品、混凝土空心砌块、多功能轻质墙板、高掺量的利废新型墙体材料。
第二十五条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以粘土为原料制成的墙体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