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清理越权或违背
《种子法》、
《条例》的地方性法规、文件,对已审定品种的市场准入不设置门槛。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尊重农民意愿和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杜绝依靠行政手段强制推广某一品种。
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
商品种子要严格按照
《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进行生产和流通。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实行自愿备案制度。转基因植物种子要经过安全评价和品种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
规范品种名称。品种命名应当符合《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授权品种和审定通过品种的,必须使用登记注册名称,禁止不按规定使用品种名称的种子销售。对于已审定命名的品种,企业不得自行另起它名。品种介绍要符合客观事实,同品种审定公告相符,对于在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和需要注意的事项,应当在商品种子的标签上说明。
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种子企业或种子管理部门对发现的已进入市场不符合用种标准或可能对农业生产带来隐患的缺陷种子,企业应及时召回,并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种子。
实行品种退出机制。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我省农业生产中通过审定的多年不使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品质中,不适应农业生产和市场需要的品种、抗逆性明显减退或有其他难以克服缺点的品种,实行退出机制。
3.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种子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实行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治理行动,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有关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严把种子生产源头关、市场准入关和种子质量关,开展从种子生产到市场销售的全面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种子企业和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抽查,企业抽查率不得低于30%。在春播前,抓好种子质量的全面抽查,在农民购种高峰前,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指导农民购种。在生产中,对全省农作物种子田进行花期检查,提高亲本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大田用种质量。在收获时,加大对产后种子质量的监管。对于监督抽查一次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吊销其企业种子经营许可证。抽查不合格的种子,不得销售,已经销售的要责成生产经营单位限期追回,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