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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2.加强种子管理、服务队伍建设

  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种子管理队伍的思想、技能、作风建设。每年组织种子行政执法、质量检验和品种试验等人员的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资格考核,持证上岗。参照农业部相应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严明的高素质种子管理队伍。

  3.健全种子标准体系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种子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健全我省种子标准体系,规范商品种子的贸易行为。加快我省种子标准化工作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和完善种子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评定程序。制定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包装等过程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定,将企业的种子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纳入标准化管理轨道。加大种子标准化工作宣传力度,强化标准化意识,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4.强化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按照《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的种子管理工作职能,并将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支持种子管理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市场监管、品种试验、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的事业经费。

  (三)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种子市场准入条件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等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8号令)的规定,加强对企业进入市场资质的审查,对企业的注册资本、生产经营场所、加工检验设施、人员资格等方面必须实地考察,认真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严禁越权或不按规定发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种子经营者必须出具相应的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要与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种子法》赋予的职责,做好对农作物种子“两证”的审核和核发工作。对已发证照的种子企业,按照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在2006年底以前进行全面检查,对资质条件不符合发证要求的企业,要依法撤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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