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在推进我省国有种子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24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21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保证种子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健康、有序地进行,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认真抓好企业改制过程中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监督检查工作,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借企业改制之机隐匿、转移或私分国有资产和趁机向企业转嫁负担、摊派费用等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对于未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决定或批准、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和落实金融债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不得实施。在处理企业历史包袱、安置职工等方面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对于大型骨干种子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对控股。
(二)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1.健全种子管理机构
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种子工作的管理职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建设,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进一步完善种子管理体系的内部监管机制,发挥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在全省逐步建立起自上而下、结构严谨、职能完备、运行高效的种子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