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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坚持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相结合。针对影响种子产业发展的体制和制度性问题,因地制宜地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保障广大农民利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

  (二)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政府部门在政策引导、投资导向等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努力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坚持分步实施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统筹考虑体制改革对整个产业和不同群体的影响,分级管理、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整体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改革。

  四、具体措施

  (一)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1.实行政企分开

  2007年6月30日前,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完成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开工作。目前为事业单位但不承担种子管理、推广服务等事业性职能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要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机构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5〕5号)有关精神进行改革,整体转化为企业。对于既承担种子管理、推广服务等事业性职能,同时又开展生产经营性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将生产经营性职能剥离出去,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剥离出去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经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后,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

  自2007年7月1日起,到期未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离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和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行政主管等部门不得安排有关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自2007年7月1日起,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效期尚未期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变更或注销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2.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等规定,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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