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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二)总体要求:

  1.分类指导。市和有农业的区、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企业性质的,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人、财、物等生产要素整体移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属事业单位性质的,采取转化或合并的方式剥离经营职能。

  2.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在市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共同协作、密切配合,一级负责一级,精心组织,强力推进,保证顺利开展。

  3.突出重点。政企脱钩是工作的重点、难点,有农业的区和各县要立足当前实际,制定鼓励、优惠政策,把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4.积极稳妥。在实施政企脱钩的过程中,对人员的安置和财产的处置,要力求周全细致,不能一推了之,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政企脱钩的善后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政企脱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的规定,《意见》要求在2007年6月底前,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我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公司都应按照《意见》的要求,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政企脱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

  1.健全种子管理机构。要加强市和区县两级种子管理机构建设,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结合种子管理工作的实际予以重新核定。

  2.加强种子质量管理体系、品种管理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市和区县种子管理站都应完善种子质量检验手段,要配备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强化品种管理和信息服务功能建设。

  3.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推行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持证上岗,严格落实种子检验员考核制度,积极开展培训工作,为即将实行的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强化监管职能。市和区县两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职能,包括品种管理、质量管理、市场管理。

  1.严格管理种子市场准入,在市场准入资格的审批上杜绝“人情证”、“关系证”。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每家企业再进行一次严格审查,同时对全市范围内领取许可证的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合格的企业及时撤销其市场准入资格,以保障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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