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建立农村环保收费制度,不断改善农村卫生环境。对有条件的县城、中心镇以及纳入发展规划正在建设的小城镇,要逐步推行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不断改善农村生活环境,促进小城镇建设良性和可持续发展。
14.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公开、公正、质价相符,特别是农民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允许强行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涉及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购销合同公证、乡镇法律服务等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规定。规范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等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三、加大治理整顿力度,努力解决农民最关心的实际问题
15,治理农村教育收费。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免除学生杂费,免除贫困家庭学生课本费,对困难家庭住宿生实行生活补贴的收费政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停止收取服务性收费;严格限制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并力争逐年有所降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采取综合措施降低教材价格,减轻学生家长负担。
16.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加强对农村药品价格管理,降低药品零售价格,支持农村零售药店的发展;规范农村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的医疗服务项目,合理制定与农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制止医疗服务中的乱收费行为。
17.规范殡葬服务收费。殡葬部门的接尸费、尸体保存费、火化费、告别厅租用费和骨灰盒寄存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和主要丧葬用品经销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公示后收费。殡葬部门实施上述服务应向丧属提供服务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四、全面深入清理涉农收费,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18.清理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凡是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于今年年底前提出取消、变更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管理程序进行修订或废止。
19.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收费。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合理流动和就业,除规定的证书工本费外,取消其他一切针对农民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享受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的收费政策,不得收取借读费。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农民工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