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规范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对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格执行畜禽、畜禽产品检疫以及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6.认真落实运输农产品车辆收费优惠政策。各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收费站对整车并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降一型征收车辆通行费;对农民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和农用三轮汽车,减半征收普通收费公路和城市路桥通行费,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
7.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要积极探索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向,增强价格调节基金在扶持农业生产、稳定农村市场价格的能力。建立应对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异常波动的补贴机制,平抑化肥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以及农村主要副食品价格暴涨暴跌,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农村市场价格的作用。支持农村价格监测、价格信息网络建设,逐步提高价格信息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实效性。
二、制定和完善涉农价格收费政策,进一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8.完善农村电信资费政策。指导电信企业出台适合农民需要的电信服务内容和资费收费办法,逐步降低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促进农村电信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9.规范农村有线电视收费。农村(包括县城所在地)有线电视收费不得以安装成本高、管理费用大而高于所属城市的收费标准;地方政府予以固定资金补助的,收费标准应从低制定;对低收入用户应适当实行收费减免政策,以促进农村有线电视事业健康发展。
10.加强农村客运价格管理。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农村客运价格。政府实行客运补贴的线路,客运价格应从低制定;对涉及农村客运的各项收费要认真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11.巩固清理农民建房收费成果,科学合理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重申农民建房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在办理建房手续时,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咨询、设计等服务并收取费用;积极推行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落实征地补偿同地同价政策,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
12.规范农村集贸市场等收费行为。农民出售自产农副产品免收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交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农村综合性市场(商场)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主体向业户收取的综合性费用,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实行公示后收费,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