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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5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月十日

  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6]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积极贡献,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1.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努力保持粮食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加强粮食供求和价格走势的监测分析,适时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2.控制化肥等主要农资价格,保持农资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继续对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批发和零售环节实行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控制,防止化肥价格的过快上涨。加强对种子、农药、农膜等农资价格的日常监测,如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调查研究,提出应急措施和临时干预措施,保持农资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3.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加快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价,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水平。2006年内将农村中小学用电价格由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改为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整顿农村电价秩序,严禁各种乱收费和乱摊派。

  4.深化农业用水价格改革。从我省实际出发,各市、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将农业用水各环节的价格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对乡镇以下供水环节和通过机电井取水的成本费用及水价,应本着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尤其是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的原则,由县(市)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要坚决取消各种附加在农业水价之上的不合法收费和摊派等。要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加强农村生活用水价格管理,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管网供水价格强化管理和监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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