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代理管理的通知
(淄建发[2006]016号)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
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和监管方式的调整,我市工程招标代理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这对于提高招标投标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也出现了操作不规范、乱收费和代理水平不高等问题。为了尽快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持有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和超范围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出借、转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格挂靠。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规定,在授权的范围内独立地开展招标代理活动,按照《山东省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规范》规范代理行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活动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联合的方式承接同一招标代理业务。
三、凡在我市开展业务的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与招标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后,应当持委托合同、资格证书、营业执照、企业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信誉证明及进淄执业、从业人员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两份),到市建设委员会进行备案,并将在淄从事招标业务人员证书复印件送市招标办一份。其招标代理项目组成人员须持有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项目组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建设中级以上职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工程造价编制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造价师资格。代理专业人员只能接受一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聘用,严禁一人多聘。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向市招标办报送委托合同时,应同时报送授权委托书和由本人签名的办理该代理项目的项目组成人员名单、项目组的负责人和每人代理的事项。项目组人员的组成不得少于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