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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二十四)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随意收回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和规范农民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五)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和法律服务力度。要尽快清理、修改妨碍农民工享有平等权利的政策规定。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对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劳动纠纷,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司法机构要密切配合,依法妥善处理,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可适当减、缓、免仲裁费。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的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
  (二十六)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有关部门要在开展新建企业登记注册、年度检验、劳动保障监察等工作时,督促企业依法组建工会,重点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和维权工作。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市区工会要加强对农民工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反映农民工的意愿和要求。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帮助困难农民工解决就业、就医、生活、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同时,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七、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七)大力发展区县域经济和服务业,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各区县、高新区要积极探索发展县域特色经济,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要继续实施“西输东接”工程,为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八)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把加快小城镇发展作为一项大战略,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进程,充分发挥小城镇对区县域经济发展和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带动作用。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设施。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八、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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