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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十九)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进一步明确和健全“以输入地管理为主、输入地和输出地协调配合”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落实各项奖励、优惠和免费技术服务政策,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和各项奖励政策的落实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输入地要将农民工中的育龄妇女纳入管理,及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密切输入地和输出地之间的关系,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及时进行信息交流。
  (二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把改善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条件纳入城市建设的范围,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各区县、高新区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逐步将在城市长期生活、具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二十一)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要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其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使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二)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保障其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等非法行为。
  (二十三)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5〕15号)要求,强化户籍管理制度措施。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后,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农村人口在城区或城镇登记为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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