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可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采取单独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的医疗保障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农民工输出比较多的区县,可探索在劳务输出时统一组织参加本地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办法;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允许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单独参加医疗保险。要探索简便灵活的管理服务方式,简化就医程序,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便利服务。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研究农民工转换身份、改变医疗需求以后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待遇接续办法,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尽快制定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
四、搞好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和培训
(十一)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要积极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逐步建立能够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有效服务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就业服务体系和劳动管理体系,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平等就业、稳定就业。
(十二)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信息,推广培训、服务、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推动供求信息的沟通与对接。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力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进一步落实职业介绍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加强劳务中介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村劳动力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加强农村劳动力和农民工技能培训。各区县、高新区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制定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和农民工技能提升计划。加强农村成人教育体系建设,完善区县成人中专、乡镇成人教育中心、村业余文化学校三级教育网络。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完善农村劳动力和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向农民传授外出就业基本知识。继续组织实施技能扶贫计划,重点抓好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开展订单式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