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山东省工资支付规定》,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各区县、高新区实际,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监控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行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要求其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要推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多次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设立工资预留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法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指导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面掌握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用人单位要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提高劳务队伍职业素质和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力争到2008年6月底,将全市建筑行业农民工持证上岗的平均比例提高到60%以上。
(六)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各区县、高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的宣传培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用人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进行安全作业培训,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发生重大职业安全责任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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