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障标准,规范、准确地核定保障对象。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我省农村居民,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混合家庭,已享受城镇低保的,不再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各地应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生产自救的方针,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切实可行的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及燃料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原则上不得低于每人每年700元(2005年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标准为年人均683元),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
三、准确核实农村居民家庭收入
要准确界定农村居民家庭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的总和。农村居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地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
各地要立足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把家庭收入核实与群众评议结合起来,根据当地低保标准和审核评议情况,尽量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实事求是地确定低保的实际救助水平,确保低保户的最低生活需求。
四、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农村低保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农村低保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对管理程序、资金渠道、监督措施和相关责任等作出规定。农村居民申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具体政策执行,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一般应由村民本人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受理村民申请,在经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村民委员会讨论后提出评议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