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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6、改革职业院校运行机制。进一步落实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确立学校面向市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实体地位,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要继续完善校长选拔和任用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和聘任制,高等职业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任期制。要按照治事用人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落实校长在学校人事聘用、财务经费支配和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职权。要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健全职业院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制。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领导。

  1、强化政府统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把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本地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协调发展。

  2、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强化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协调作用,加强部门合作,明确责任分工,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政策问题。

  3、加强考核督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评估检查。实行职业教育发展状况年度通报制度,接受人大、政协的检查指导和全社会的监督。

  (二)加大投入。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应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逐步提高职业教育经费在财政性教育投入中的比例。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应不低于同级普通学校。省制定职业教育生均经费标准,各类职业教育机构举办者应按标准足额拨付办学经费。省本级财政“十一五”期间将逐年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师资培训和资助贫困生等。县(市、区)政府应按照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成人教育费用,统筹用于乡镇成人学校(社区教育中心)建设和培训。

  2、多渠道筹措经费。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盈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照国家规定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并 根 据 捐 赠 数 额 分 别 由 省、设 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开表彰。职业学校的学费收入,要全额用于学校发展。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执行学分收费标准。

  3、加强经费管理。各级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和多渠道筹措的职业教育经费,主要用于中等职业教育。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学费标准,坚决杜绝乱收费,杜绝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职业学校学生学费和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中央和省财政支持的中等职业教育各有关项目都要与各地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结合起来,统筹安排。

  4、建立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学生,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和选学农业及地矿等艰苦行业职业教育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费收入中安排不低于3%的比例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

  (三)营造环境。

  1、强化企业参与。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要强化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继续办好已有职业学校,建立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培训的制度。境内大型企业必须确定一所职业院校作为校企合作的伙伴。鼓励大中型企业利用现有资源,建立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开展有偿服务,鼓励企业在职业院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对支付职业院校实习学生的报酬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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