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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2、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各级人民政府都应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逐步提高职业教育经费在财政性教育投入中的比例。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应不低于同级普通学校。省制定职业教育生均经费标准,各类职业教育机构举办者应按标准足额拨付办学经费。省本级财政“十一五”期间逐年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师资培训和资助贫困学生等。县(市、区)政府应按照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成人教育费用,统筹用于乡镇成人学校(社区教育中心)建设和培训。国家和省支持的项目,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安排专项经费,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

  23、多渠道筹措经费。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照国家规定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并 根 据 捐 赠 数 额 分 别 由 省、设 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开表彰。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和省发展改革、科技、农业、林业、扶贫等部门在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科技开发以及扶贫经费时,要列支部分经费用于县级职教中心、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实用技术推广和劳动力转移培训。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院校的学费收入要全额用于学校发展。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执行学分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学费标准,坚决杜绝乱收费。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和职业院校学生学费。

  24、建立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学生。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和选学农业及地矿等艰苦行业职业教育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费收入中安排不低于3%的比例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优先组织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半工半读和创业实践。金融机构要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

  25、严格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职业院校职业资格鉴定网络覆盖率,指导学生获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2006年起,凡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专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知识考试,只进行技能操作考核。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可以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相应的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受理用工登记等备案手续时,要查验相关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开展企业用工的专项检查。

  26、建立激励机制。大力表彰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定期开展各种全省性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实行优秀技能人才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对生产一线和服务岗位工人取得的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各种技术革新成果予以重奖。

  27、完善服务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行业协会要认真开展本地区或本行业的人才需求预测,参与校企合作办学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以及课程开发、教育教学评估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等工作。省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加强职业教育科研和教研机构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作用,为职业教育宏观管理和职业院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28、加强舆论宣传。要认真总结和推广近年来各地发展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和办学特色鲜明的职业院校的经验。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出版等大众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使新的求学观、择业观和成才观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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