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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严格信息报告制度。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告相关类别信息。较大或者可能引发为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市政府要立即处置,并及时报告省政府,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省政府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有关县政府在向市政府报告上述信息的同时,要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对于个别情况特殊难以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省政府,并书面说明原因。要在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重点基层单位建立信息直报点,并探索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拓宽信息报告渠道,通过接报系统掌握综合敏感信息。要建立严格的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迟报、漏报以及瞒报、谎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规范应急处置程序。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事发地市、县政府负责处置,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事发地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同时,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省政府批准,宣布应急结束。要重视和加强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按照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新闻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和统计分析。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评估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理的同时,要对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工作作出评估,并对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要结合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加强案例库建设。要加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民政、安全监管、卫生和公安部门,分别负责统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2007年实现统计信息年度报告,2008年实现季度、月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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