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6〕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进一步做好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完善“一案三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的体制、机制和法制)为目标,加强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十一五”期间,重点解决防范和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和谐安徽建设。
二、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以及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要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抓紧编制符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的各类预案,并高度重视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公共活动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2006年底前,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完成部门预案编制,各市要完成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编制,各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要完成总体预案编制。2007年底前,各市要完成部门预案编制,各县要完成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编制,各基层单位要结合实际编制相关预案,省、市、县所属国有企业原则上全面完成预案编制,并将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加强预案动态管理,开展经常性的预案演练,做好各级各类预案的衔接、修订和完善工作,力争到“十一五”末建成覆盖各地、各部门、各基层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
三、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应急管理体制,结合实际明确应急管理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2006年底前,各市要完成应急管理具体办事机构的组建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县要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加快建立应急管理工作新体制。要加强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要强化各专项指挥机构职能,充分发挥其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作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推进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完善。
四、建立风险隐患排查和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制度。建立风险隐患的排查、登记、整改和动态监管制度,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层层建立排查责任制。各基层单位是风险隐患识别、排查、评估和整改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风险隐患的日常排查和整改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和跨市级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监管;各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各类风险隐患的调查、登记、评估、检查和监控;各县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风险隐患的监管工作。要适时组织并全面完成各类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建立动态的风险隐患监控管理系统,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监督排查工作。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