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函〔2006〕5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电力公司、河北煤监局 《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继续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当前,一些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因素仍然存在,一些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整治,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 “安全发展”和“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遏制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狠抓落实,把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抓整顿关闭落实。2006年底前关闭下列矿井:2005年底前未提出申请的、申请未被受理的、终止程序的;已受理正在运行程序经审核不具备颁证条件的生产矿井;经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和建设工期超过5年的基建、改扩建矿井;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组织生产的、拒不进行整顿或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以及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办字 〔2005〕109号文件规定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年生产能力不足3万吨的矿井。关闭工作由各市、县 (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各市要抓紧制定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按要求列出关闭矿井名单,将关闭任务落实到县 (市、区),并在当地报纸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