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意见
(皖政办〔2006〕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6年3月1日,国务院《
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
《条例》,进一步做好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积极做好
《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条例》是在我国防治艾滋病的关键时期,由国务院颁布的一部全面规范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法规。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促进艾滋病防治工作沿着法制化轨道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广泛开展
《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为贯彻落实
《条例》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
《条例》,准确把握
《条例》的指导思想、立法宗旨、现实意义和主要内容。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防艾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会同宣传等部门制订具体宣传培训计划,将
《条例》内容纳入艾滋病防治政策宣传,以及各级党校、团校的培训课程中;将
《条例》的宣传纳入当地“五五”普法规划,并与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相结合,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
《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省、市防艾办要分别组建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到各市、县巡回开展
《条例》宣讲活动。各级政府要协调当地新闻单位,抓住
《条例》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各地卫生部门要联合工、青、妇等群团及民间组织,通过青年志愿者宣传、“青春红丝带”、“职工红丝带”、“面对面”等活动和服药督导员宣传、感染者互助组织宣传等形式,切实做好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宣传工作,使其了解掌握
《条例》内容,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