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可以委托给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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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委托项│委托行│ 受委托 │ 行政执法法定事项及权限 │可以委托行政执法具│
│号│ 目 │政机关│行政机关│ │ 体事项及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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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生│区县安│乡镇人民│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对各类安全生产│
│ │产管理│全生产│ 政府 │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安全经营、安全运│
│ │行政处│监督管│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输的日常监督检查权│
│ │ 罚 │理机关│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违法行为制止权、│
│ │ │ │ │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行政警告权。 │
│ │ │ │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二、生产经营单位有│
│ │ │ │ │刑事责任: │下列行为之一的,可│
│ │ │ │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处一千元的罚款: │
│ │ │ │ │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
│ │ │ │ │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
│ │ │ │ │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关设施、设备上设置│
│ │ │ │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 │ │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的; │
│ │ │ │ │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
│ │ │ │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常性维护、保养和定│
│ │ │ │ │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期检测的; │
│ │ │ │ │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
│ │ │ │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 │ │ │ │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 │ │ │全警示标志的; │的; │
│ │ │ │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 │ │ │ │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
│ │ │ │ │准的; │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 │ │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
│ │ │ │ │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
│ │ │ │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
│ │ │ │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 │ │ │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一的,给予警告,可│
│ │ │ │ │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
│ │ │ │ │、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千元以下罚款: │
│ │ │ │ │标志,投入使用的; │(一)违章指挥工人│
│ │ │ │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或者强令工人违章、│
│ │ │ │ │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冒险作业的; │
│ │ │ │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二)对工人屡次违│
│ │ │ │ │》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 │章作业熟视无睹,不│
│ │ │ │ │ │加制止的; │
│ │ │ │ │ │(三)对重大事故预│
│ │ │ │ │ │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
│ │ │ │ │ │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 │ │ │ │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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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 │
│ │ │ │ │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 │
│ │ │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 │
│ │ │ │ │、冒险作业的; │ │
│ │ │ │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 │
│ │ │ │ │不加制止的; │ │
│ │ │ │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 │
│ │ │ │ │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 │
│ │ │ │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 │ │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 │
│ │ │ │ │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 │
│ │ │ │ │(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 │
│ │ │ │ │(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 │
│ │ │ │ │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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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销售烟│ │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一、不按照临时销售│
│ │花爆竹│ │ │二十条 未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或不 │许可证规定的时间、│
│ │行政处│ │ │按照临时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时间│地点销售的,处一千│
│ │ 罚 │ │ │、地点销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元罚款。 │
│ │ │ │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二、向十四周岁以下│
│ │ │ │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
│ │ │ │ │吊销临时销售许可证,并在五年内不得│爆竹的,处五十元以│
│ │ │ │ │再次向其发放临时销售许可证。 │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 │ │ │临时销售点采购、销售规定品种、规格│ │
│ │ │ │ │以外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 │ │ │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 │
│ │ │ │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 │ │向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 │
│ │ │ │ │竹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 │ │ │ │专营企业向限放区域内临时销售点批发│ │
│ │ │ │ │规定品种、规格以外的烟花爆竹的,由│ │
│ │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 │ │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 │
│ │ │ │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 │ │ │给予行政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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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燃放烟│区县公│乡镇人民│《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一、违反规定,在禁│
│ │花爆竹│安机关│ 政府 │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放区域 │放区域或场所内燃放│
│ │行政处│ │ │或场所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行│烟花爆竹的:单位处│
│ │ 罚 │ │ │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五百元罚款,并对直│
│ │ │ │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 │ │ │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 │ │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二百元罚款;个人处│
│ │ │ │ │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百元罚款。 │
│ │ │ │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二百元│二、在限放区域内燃│
│ │ │ │ │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放烟花爆竹,违反《│
│ │ │ │ │第十九条 在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
│ │ │ │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管理条例》第八条、│
│ │ │ │ │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给│第九条第二款、第十│
│ │ │ │ │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二百元以上│条规定的,给予警告│
│ │ │ │ │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处│
│ │ │ │ │ │二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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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乡村道│区县公│乡镇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乡村道路交通安│
│ │路交通│安交警│ 政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 │全日常监督检查权、│
│ │安全行│部门 │ │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制止权、行│
│ │政处罚│ │ │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政警告权。 │
│ │ │ │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对违反道路交通│
│ │ │ │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 │安全法律、法规关于│
│ │ │ │ │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停放、临时停│
│ │ │ │ │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车规定的,机动车驾│
│ │ │ │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
│ │ │ │ │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
│ │ │ │ │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离,妨碍其他车辆、│
│ │ │ │ │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行人通行的,处二十│
│ │ │ │ │款。 │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
│ │ │ │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 │款。 │
│ │ │ │ │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三、机动车驾驶人违│
│ │ │ │ │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 │ │ │ │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法规,有下列行为│
│ │ │ │ │罚款。 │的,处警告或者二十│
│ │ │ │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
│ │ │ │ │、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款。 │
│ │ │ │ │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不按规定超车。 │
│ │ │ │ │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载物超高、超│
│ │ │ │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宽、超长。 │
│ │ │ │ │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
│ │ │ │ │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载客人数的。 │
│ │ │ │ │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注:以上委托事项、│
│ │ │ │ │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权限只限于乡村道路│
│ │ │ │ │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 │
│ │ │ │ │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 │
│ │ │ │ │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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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县交│乡镇人民│《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十 │一、违反《重庆市公│
│ │ │通行政│ 政府 │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路路政管理条例》第│
│ │ │管理机│ │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十一条第二款的,│
│ │ │ 关 │ │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
│ │ │ │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行为、限期改正,可│
│ │ │ │ │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处二百元罚款。 │
│ │ │ │ │期改正,并据情节轻重,对违反第二十│二、对违反《重庆市│
│ │ │ │ │一条第二款的,可处二百元以上二万元│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 │ │ │以下罚款;对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第十四条第一款的,│
│ │ │ │ │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
│ │ │ │ │条、第二十九条的,可处三百元以上三│行为、限期改正,可│
│ │ │ │ │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处三百元罚款。 │
│ │ │ │ │二十四条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三、对违反《重庆市│
│ │ │ │ │下罚款。 │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 │ │ │ │第十四条第二款损坏│
│ │ │ │ │ │路产不报告的,可处│
│ │ │ │ │ │一百元罚款。 │
│ │ │ │ │ │四、违反《重庆市公│
│ │ │ │ │ │路路政管理条例》第│
│ │ │ │ │ │十七条第三款可处三│
│ │ │ │ │ │百元罚款。 │
│ │ │ │ │ │注一:主城九区除外│
│ │ │ │ │ │。 │
│ │ │ │ │ │注二:以上委托事项│
│ │ │ │ │ │、权限只限于乡村道│
│ │ │ │ │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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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内河交│区县海│乡镇人民│《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内河交通安全日│
│ │通运输│事管理│ 政府 │九条 船员必须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 │常监督检查权、违法│
│ │安全行│部门、│ │管理法律、法规,禁止以下行为: │行为制止权、行政警│
│ │政处罚│区县渔│ │(一)在航未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告权。 │
│ │ │业行政│ │和船员服务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
│ │ │管理部│ │(二)当班船员擅离职守; │者,予以警告并处以│
│ │ │门 │ │(三)超额、超载、超高、超宽、超速│三百元以下罚款: │
│ │ │ │ │、超越航线驾船; │不携带有效的船员适│
│ │ │ │ │(四)抢航、抢漕、抢档; │任证书行船的; │
│ │ │ │ │(五)能见度达不到安全航行要求的条│到期未在船员服务簿│
│ │ │ │ │件下航行; │上办理签证的; │
│ │ │ │ │(六)在封航水位航行; │发生事故,在规定时│
│ │ │ │ │(七)不具备夜航条件夜航; │间内不提交事故报告│
│ │ │ │ │(八)违反规定,人、畜混装; │的。 │
│ │ │ │ │(九)货船、渔船、农用船、自用船载│三、有下列行为之一│
│ │ │ │ │客; │者,处以四百元以上│
│ │ │ │ │(十)酒后作业; │六百元以下罚款;对│
│ │ │ │ │(十一)其他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负有责任的所有人、│
│ │ │ │ │。 │经营人处以一千元的│
│ │ │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 │罚款: 客渡船违 │
│ │ │ │ │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 │反规定随意停靠的;│
│ │ │ │ │(一)不携带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行船│违反规定,人、畜混│
│ │ │ │ │的; │装的; │
│ │ │ │ │(二)到期未在船员服务簿上办理签证│酒后作业的。 │
│ │ │ │ │的; │ │
│ │ │ │ │(三)不按规定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 │
│ │ │ │ │志的; │ │
│ │ │ │ │(四)违反驾驶台纪律的; │ │
│ │ │ │ │(五)发生事故,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 │
│ │ │ │ │事故报告的。 │ │
│ │ │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 │ │
│ │ │ │ │四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扣│ │
│ │ │ │ │留证书、证件六个月以内的处罚;对负│ │
│ │ │ │ │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以一千元以│ │
│ │ │ │ │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一)进出港不按规定办理签证的; │ │
│ │ │ │ │(二)抢档、抢漕、抢靠码头的; │ │
│ │ │ │ │(三)超越航区、航线行驶的; │ │
│ │ │ │ │(四)客渡船违反规定随意停靠的; │ │
│ │ │ │ │(五)不具备夜航条件夜航或在能见度│ │
│ │ │ │ │达不到安全航行要求的条件下航行的;│ │
│ │ │ │ │(六)擅自进入禁航区的; │ │
│ │ │ │ │(七)违反规定,人、畜混装的; │ │
│ │ │ │ │(八)酒后作业的; │ │
│ │ │ │ │(九)渔船在通航水域捕捞作业妨碍航│ │
│ │ │ │ │行安全的; │ │
│ │ │ │ │(十)不按规定拖带船舶的; │ │
│ │ │ │ │(十一)违反船舶航行吨位规定或单机│ │
│ │ │ │ │船舶载客运输规定的; │ │
│ │ │ │ │(十二)航行、停泊、作业不按规定使│ │
│ │ │ │ │用声号、灯号、号型及通信设备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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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矿山安│区县煤│乡镇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六十七 │一、煤炭开采、煤矿│
│ │全行政│炭管理│ 政府 │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取 │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
│ │ 处罚 │监察部│ │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查权、违法行为制止│
│ │ │门 │ │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权、行政警告权。 │
│ │ │ │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二、发现重大安全隐│
│ │ │ │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患,可以责令改正。│
│ │ │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 │ │
│ │ │ │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
│ │ │ │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 │
│ │ │ │ │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 │
│ │ │ │ │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 │
│ │ │ │ │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 │
│ │ │ │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
│ │ │ │ │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
│ │ │ │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
│ │ │ │ │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
│ │ │ │ │任。 │ │
│ │ │ │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 │ │
│ │ │ │ │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 │
│ │ │ │ │活动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责令停止经│ │
│ │ │ │ │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
│ │ │ │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 │ │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 │ │
│ │ │ │ │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 │
│ │ │ │ │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 │
│ │ │ │ │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 │
│ │ │ │ │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
│ │ │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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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农业机│区县农│乡镇人民│《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一、农业机械安全的│
│ │械安全│机水利│ 政府 │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日常监督检查权、违│
│ │管理行│农业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违章情节轻│法行为制止权、行政│
│ │政处罚│理部门│ │重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警告权。 │
│ │ │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二、违反《重庆市农│
│ │ │ │ │可暂扣驾驶证、操作证6个月以上12个 │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
│ │ │ │ │月以下: │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 │ │ │ │(一)证照手续不齐驾驶或操作作业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 │ │械的; │,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 │ │ │ │(二)未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异动手│: │
│ │ │ │ │续的; │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
│ │ │ │ │(三)未经批准改变农业动力机械结构│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
│ │ │ │ │或性能的; │的; │
│ │ │ │ │(四)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使用农│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
│ │ │ │ │业机械的; │不合格继续驾驶或操│
│ │ │ │ │(五)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继续│作农业机械的。 │
│ │ │ │ │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 │三、违反《重庆市农│
│ │ │ │ │(六)涂改、伪造、冒领牌照或驾驶、│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
│ │ │ │ │操作证的; │故处理条例》规定,│
│ │ │ │ │(七)一年内违章记录超过5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处以二百元罚款: │
│ │ │ │ │情形之一的,处以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
│ │ │ │ │下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3个 │业无防火设施的; │
│ │ │ │ │月到6个月: │农业机械作业场所危│
│ │ │ │ │(一)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无防火设│险处未设置警告标志│
│ │ │ │ │施的; │和安全设施的。 │
│ │ │ │ │(二)农业机械作业场所危险处未设置│四、违反《重庆市农│
│ │ │ │ │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的。 │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
│ │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 │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 │ │ │ │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 │ │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视其情节轻重,处│
│ │ │ │ │驾驶证或操作证3个月。 │以五十元的罚款: │
│ │ │ │ │(一)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酒后驾驶、操作农业│
│ │ │ │ │(二)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机械的; │
│ │ │ │ │证的人员驾驶、操作的; │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
│ │ │ │ │(三)出借、挪用牌照、驾驶证、操作│驶证、操作证的人员│
│ │ │ │ │证的; │驾驶、操作的; │
│ │ │ │ │(四)使用无效证件驾驶、操作农业机│违章载人或驾驶室(│
│ │ │ │ │械的; │台)超员乘坐的; │
│ │ │ │ │(五)不按规定牵引农业机械或拖带挂│驾驶、操作与本人证│
│ │ │ │ │车的; │件签注不相符合的农│
│ │ │ │ │(六)违章载人或驾驶室(台)超员乘│业机械的。 │
│ │ │ │ │坐的; │ │
│ │ │ │ │(七)驾驶、操作与本人证件签注不相│ │
│ │ │ │ │符合的农业机械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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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药品监│区县药│乡镇人民│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一、对辖区内的药品│
│ │管行政│品监督│ 政府 │例》 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经营、使用单位和个│
│ │ 处罚 │管理部│ │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人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 │门 │ │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 │
│ │ │ │ │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依照《药品管理│二、受理药品违法行│
│ │ │ │ │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为的举报投诉,依照│
│ │ │ │ │第六十七条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 │相关程序进行处置或│
│ │ │ │ │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向区县食品药品监管│
│ │ │ │ │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部门报告; │
│ │ │ │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对违反《药品管│
│ │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 │理法》及相关法律法│
│ │ │ │ │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规情节轻微行为予以│
│ │ │ │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当场纠正; │
│ │ │ │ │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四、对有证据证明可│
│ │ │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
│ │ │ │ │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品、医疗器械及其有│
│ │ │ │ │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关证据材料,可以采│
│ │ │ │ │,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取查封、扣押的行政│
│ │ │ │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措施; │
│ │ │ │ │。 │五、对适用简易程序│
│ │ │ │ │ │的违法案件可作出警│
│ │ │ │ │ │告、当场罚款的行政│
│ │ │ │ │ │处罚; │
│ │ │ │ │ │六、对适用一般程序│
│ │ │ │ │ │的违法案件须提请区│
│ │ │ │ │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 │ │ │作出行政处罚; │
│ │ │ │ │ │七、完成区县食品药│
│ │ │ │ │ │品监管部门交办的行│
│ │ │ │ │ │政处罚协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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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食品卫│区县卫│乡镇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四 │一、食品流通环节、│
│ │生监管│生行政│ 政府 │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餐饮业的食品卫生日│
│ │行政处│管理部│ │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常监督检查权、违法│
│ │ 罚 │门 │ │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行为制止权、行政警│
│ │ │ │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告权。 │
│ │ │ │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违反规定,未取│
│ │ │ │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
│ │ │ │ │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
│ │ │ │ │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 │ │ │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
│ │ │ │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 │ │ │ │ │的,处以五百元的罚│
│ │ │ │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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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村镇规│区县建│乡镇人民│《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 │一、村庄集镇建设,│
│ │划建设│设规划│ 政府 │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 │村庄集镇建设安全,│
│ │管理行│行政管│ │(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房屋、公共设施、村│
│ │政处罚│理部门│ │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容镇貌日常监督检查│
│ │ │ │ │并可对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权、违法行为制止权│
│ │ │ │ │(一)无证、越级或超范围承担设计、│、行政警告权。 │
│ │ │ │ │施工任务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
│ │ │ │ │(二)不按规范设计,不按设计施工的│的,处以一千元的罚│
│ │ │ │ │; │款: │
│ │ │ │ │(三)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无证、越级或超范围│
│ │ │ │ │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 │ │ │ │(四)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 │ │ │ │的; │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
│ │ │ │ │(五)未经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
│ │ │ │ │投入使用的。 │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 │ │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伤亡事故的,除赔│未经工程验收或验收│
│ │ │ │ │偿直接经济损失外,可对责任单位处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 │ │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情│的。 │
│ │ │ │ │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等│三、未按村镇规划审│
│ │ │ │ │级证书;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批程序或者未按批准│
│ │ │ │ │究刑事责任。 │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
│ │ │ │ │ 第四十二条未按村镇规划审批程序或 │书进行建设,尚能采│
│ │ │ │ │者未按批准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进行│取改正措施的,对建│
│ │ │ │ │建设,尚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设单位处以一千元罚│
│ │ │ │ │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款,对直接责任人处│
│ │ │ │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一│以一百元罚款。 │
│ │ │ │ │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注:主城九区内乡镇│
│ │ │ │ │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严重影响村镇规│不委托。 │
│ │ │ │ │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 │
│ │ │ │ │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 │ │ │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 │
│ │ │ │ │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 │
│ │ │ │ │或限期拆除;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限│ │
│ │ │ │ │期改正,可并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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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殡葬管│区县民│乡镇人民│一、《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 │一、区县民政部门管│
│ │理行政│政管理│ 政府 │三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 │辖权范围内的殡葬设│
│ │ 处罚 │部门 │ │骨灰装棺埋葬,或者在公墓和划定的区│施和殡葬管理日常监│
│ │ │ │ │域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接埋│督检查权、违法行为│
│ │ │ │ │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制止权、行政警告权│
│ │ │ │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接埋地区、│。 │
│ │ │ │ │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和街道│二、将应当火化的遗│
│ │ │ │ │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其│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
│ │ │ │ │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埋葬的,处以一千元│
│ │ │ │ │二、《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二│的罚款。 │
│ │ │ │ │十一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 │三、占用街道、公共│
│ │ │ │ │灰装棺埋葬的,由接埋地街道办事处或│场所搭设灵棚、举办│
│ │ │ │ │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丧事活动的,拒不改│
│ │ │ │ │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一千元的罚款│正的,对责任人处以│
│ │ │ │ │,并会同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
│ │ │ │ │人民政府强制改葬,其费用由责任人承│下的罚款。 │
│ │ │ │ │担。 │ │
│ │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 │
│ │ │ │ │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 │
│ │ │ │ │事活动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 │
│ │ │ │ │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 │
│ │ │ │ │改正。拒不改正的,分下列情形予以处│ │
│ │ │ │ │罚: │ │
│ │ │ │ │(一)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 │
│ │ │ │ │举办丧事活动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 │
│ │ │ │ │政执法部门拆除灵棚,对责任人处以五│ │
│ │ │ │ │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
│ │ │ │ │的,对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 │
│ │ │ │ │下的罚款。 │ │
│ │ │ │ │(二)占用街道、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演│ │
│ │ │ │ │唱活动的,由所在地文化管理部门、工│ │
│ │ │ │ │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营业演出许可│ │
│ │ │ │ │证的,由文化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 │
│ │ │ │ │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无营业演出许可证│ │
│ │ │ │ │的,由文化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下的│ │
│ │ │ │ │罚款;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由工商管│ │
│ │ │ │ │理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
│ │ │ │ │款。 │ │
│ │ │ │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 │
│ │ │ │ │次以上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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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口和│区县计│乡镇人民│《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
│ │计划生│划生育│ 政府 │十五条 不办理婚育或者生育证明的,│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
│ │育管理│行政管│ │由其居住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口│权、违法行为制止权│
│ │行政处│理部门│ │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行政警告权。 │
│ │罚 │ │ │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生育证│二、流入人口不办理│
│ │ │ │ │明的,由其居住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婚育或者生育证明的│
│ │ │ │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责令其限期补办;│
│ │ │ │ │以下罚款。 │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
│ │ │ │ │第五十一条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不交验婚育、生育证│
│ │ │ │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明的,处以五百元以│
│ │ │ │ │,应当按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下罚款。 │
│ │ │ │ │社会抚养费: │三、对违法生育或收│
│ │ │ │ │(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养的人员征收社会抚│
│ │ │ │ │、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养费中的立案权、调│
│ │ │ │ │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查取证权、告知权、│
│ │ │ │ │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
│ │ │ │ │照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决定书、审查和督促│
│ │ │ │ │费; │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
│ │ │ │ │(二)农村居民按照当地乡镇农村居民│费和批准分期缴纳权│
│ │ │ │ │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 │
│ │ │ │ │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乡镇农村居民│ │
│ │ │ │ │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 │
│ │ │ │ │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
│ │ │ │ │(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二个或多个子│ │
│ │ │ │ │女的,依照第(一)项、第(二)项规│ │
│ │ │ │ │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 │
│ │ │ │ │数),按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为│ │
│ │ │ │ │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 │
│ │ │ │ │(四)违法生育或者收养行为发生后一│ │
│ │ │ │ │年以上才被发现的,按发现时上年的收│ │
│ │ │ │ │入水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 │
│ │ │ │ │(五)一胎生育二个或者多个子女的,│ │
│ │ │ │ │按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
│ │ │ │ │(六)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 │
│ │ │ │ │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 │
│ │ │ │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适用城镇│ │
│ │ │ │ │居民再生育规定的农村居民,比照前款│ │
│ │ │ │ │城镇居民的规定执行。 │ │
│ │ │ │ │乡镇或街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 │ │、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 │
│ │ │ │ │体倍数,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 │
│ │ │ │ │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口│ │
│ │ │ │ │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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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环境资│区县环│乡镇人民│《重庆市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办法》 │一、对非重点控制排│
│ │源保护│境保护│ 政府 │第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造 │污单位废水、废气、│
│ │管理行│行政管│ │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固体废物、噪声等污│
│ │政处罚│理部门│ │按本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染防治行使日常监督│
│ │ │ │ │(一)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检查权、违法行为制│
│ │ │ │ │染物质的; │止权、行政警告权。│
│ │ │ │ │(二)在饮食、娱乐、服务业等经营活│二、对违反规定焚烧│
│ │ │ │ │动中,排放油烟、热辐射及各类有害气│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
│ │ │ │ │体,不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物质的,依法给予二│
│ │ │ │ │(三)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百元以下的罚款。 │
│ │ │ │ │,擅自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三、在乡镇人口集中│
│ │ │ │ │皮革等废物的; │地区有下列违法行为│
│ │ │ │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废物或违反规│之一的,依法给予五│
│ │ │ │ │定堆放、贮存、倾倒废物的; │百元罚款: │
│ │ │ │ │(五)在生产、施工、经营活动中违反│从事饮食、娱乐、服│
│ │ │ │ │噪声管理规定或不按规定采取防止扬尘│务业等经营活动,排│
│ │ │ │ │措施的; │放油烟及各类有害气│
│ │ │ │ │(六)集中处理的城市污水排放超标或│体,不按规定采取防│
│ │ │ │ │集中处理垃圾带来二次污染的。 │护措施的; │
│ │ │ │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二百元以│未经批准,擅自焚烧│
│ │ │ │ │下的罚款。有第(二)项、第(三)项│沥青、油毡、橡胶、│
│ │ │ │ │、第(四)项、第(五)项、第(六)│塑料、皮革等废物的│
│ │ │ │ │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 │
│ │ │ │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 │
│ │ │ │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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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动植物│区县动│乡镇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检疫监│物防疫│ 政府 │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 │管行政│监督机│ │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的,由受托机关以委│
│ │处罚 │构 │ │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托机关的名义依法代│
│ │ │ │ │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作处理,处理所需费│
│ │ │ │ │承担: │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 │ │(一)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 │
│ │ │ │ │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一)对饲养、经营│
│ │ │ │ │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 │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
│ │ │ │ │(二)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
│ │ │ │ │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
│ │ │ │ │消毒的; │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
│ │ │ │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 │
│ │ │ │ │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二)不按照国家有│
│ │ │ │ │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
│ │ │ │ │ │及其排泄物,染疫动│
│ │ │ │ │ │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
│ │ │ │ │ │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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