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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


  附件2:
  可以委托给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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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委托项│委托行│ 受委托 │   行政执法法定事项及权限   │可以委托行政执法具│
│号│ 目 │政机关│行政机关│                 │  体事项及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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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生│区县安│乡镇人民│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对各类安全生产│
│ │产管理│全生产│ 政府 │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安全经营、安全运│
│ │行政处│监督管│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输的日常监督检查权│
│ │ 罚 │理机关│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违法行为制止权、│
│ │   │   │    │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行政警告权。   │
│ │   │   │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二、生产经营单位有│
│ │   │   │    │刑事责任:            │下列行为之一的,可│
│ │   │   │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处一千元的罚款: │
│ │   │   │    │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
│ │   │   │    │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
│ │   │   │    │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关设施、设备上设置│
│ │   │   │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   │    │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的;       │
│ │   │   │    │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
│ │   │   │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常性维护、保养和定│
│ │   │   │    │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期检测的;    │
│ │   │   │    │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
│ │   │   │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 │   │   │    │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   │   │    │全警示标志的;          │的;       │
│ │   │   │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 │   │   │    │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
│ │   │   │    │准的;              │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   │   │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
│ │   │   │    │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
│ │   │   │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
│ │   │   │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 │   │   │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一的,给予警告,可│
│ │   │   │    │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
│ │   │   │    │、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千元以下罚款:  │
│ │   │   │    │标志,投入使用的;        │(一)违章指挥工人│
│ │   │   │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或者强令工人违章、│
│ │   │   │    │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冒险作业的;   │
│ │   │   │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二)对工人屡次违│
│ │   │   │    │》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      │章作业熟视无睹,不│
│ │   │   │    │                 │加制止的;    │
│ │   │   │    │                 │(三)对重大事故预│
│ │   │   │    │                 │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
│ │   │   │    │                 │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 │   │   │    │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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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         │
│ │   │   │    │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         │
│ │   │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         │
│ │   │   │    │、冒险作业的;          │         │
│ │   │   │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         │
│ │   │   │    │不加制止的;           │         │
│ │   │   │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         │
│ │   │   │    │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         │
│ │   │   │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   │    │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         │
│ │   │   │    │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         │
│ │   │   │    │(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         │
│ │   │   │    │(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         │
│ │   │   │    │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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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销售烟│   │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一、不按照临时销售│
│ │花爆竹│   │    │二十条 未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或不 │许可证规定的时间、│
│ │行政处│   │    │按照临时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时间│地点销售的,处一千│
│ │ 罚 │   │    │、地点销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元罚款。     │
│ │   │   │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二、向十四周岁以下│
│ │   │   │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
│ │   │   │    │吊销临时销售许可证,并在五年内不得│爆竹的,处五十元以│
│ │   │   │    │再次向其发放临时销售许可证。   │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   │   │    │临时销售点采购、销售规定品种、规格│         │
│ │   │   │    │以外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 │   │   │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         │
│ │   │   │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   │    │向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         │
│ │   │   │    │竹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 │   │   │    │专营企业向限放区域内临时销售点批发│         │
│ │   │   │    │规定品种、规格以外的烟花爆竹的,由│         │
│ │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 │   │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         │
│ │   │   │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   │   │    │给予行政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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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燃放烟│区县公│乡镇人民│《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一、违反规定,在禁│
│ │花爆竹│安机关│ 政府 │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放区域 │放区域或场所内燃放│
│ │行政处│   │    │或场所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行│烟花爆竹的:单位处│
│ │ 罚 │   │    │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五百元罚款,并对直│
│ │   │   │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 │   │   │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 │   │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二百元罚款;个人处│
│ │   │   │    │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百元罚款。   │
│ │   │   │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二百元│二、在限放区域内燃│
│ │   │   │    │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放烟花爆竹,违反《│
│ │   │   │    │第十九条 在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
│ │   │   │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管理条例》第八条、│
│ │   │   │    │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给│第九条第二款、第十│
│ │   │   │    │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二百元以上│条规定的,给予警告│
│ │   │   │    │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处│
│ │   │   │    │                 │二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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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乡村道│区县公│乡镇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乡村道路交通安│
│ │路交通│安交警│ 政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 │全日常监督检查权、│
│ │安全行│部门 │    │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制止权、行│
│ │政处罚│   │    │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政警告权。    │
│ │   │   │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对违反道路交通│
│ │   │   │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 │安全法律、法规关于│
│ │   │   │    │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停放、临时停│
│ │   │   │    │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车规定的,机动车驾│
│ │   │   │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
│ │   │   │    │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
│ │   │   │    │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离,妨碍其他车辆、│
│ │   │   │    │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行人通行的,处二十│
│ │   │   │    │款。               │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
│ │   │   │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 │款。       │
│ │   │   │    │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三、机动车驾驶人违│
│ │   │   │    │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 │   │   │    │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法规,有下列行为│
│ │   │   │    │罚款。              │的,处警告或者二十│
│ │   │   │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
│ │   │   │    │、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款。       │
│ │   │   │    │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不按规定超车。  │
│ │   │   │    │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载物超高、超│
│ │   │   │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宽、超长。    │
│ │   │   │    │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
│ │   │   │    │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载客人数的。  │
│ │   │   │    │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注:以上委托事项、│
│ │   │   │    │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权限只限于乡村道路│
│ │   │   │    │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        │
│ │   │   │    │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         │
│ │   │   │    │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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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县交│乡镇人民│《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十 │一、违反《重庆市公│
│ │   │通行政│ 政府 │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路路政管理条例》第│
│ │   │管理机│    │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十一条第二款的,│
│ │   │ 关 │    │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
│ │   │   │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行为、限期改正,可│
│ │   │   │    │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处二百元罚款。  │
│ │   │   │    │期改正,并据情节轻重,对违反第二十│二、对违反《重庆市│
│ │   │   │    │一条第二款的,可处二百元以上二万元│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   │   │    │以下罚款;对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第十四条第一款的,│
│ │   │   │    │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
│ │   │   │    │条、第二十九条的,可处三百元以上三│行为、限期改正,可│
│ │   │   │    │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处三百元罚款。  │
│ │   │   │    │二十四条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三、对违反《重庆市│
│ │   │   │    │下罚款。             │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   │   │    │                 │第十四条第二款损坏│
│ │   │   │    │                 │路产不报告的,可处│
│ │   │   │    │                 │一百元罚款。   │
│ │   │   │    │                 │四、违反《重庆市公│
│ │   │   │    │                 │路路政管理条例》第│
│ │   │   │    │                 │十七条第三款可处三│
│ │   │   │    │                 │百元罚款。    │
│ │   │   │    │                 │注一:主城九区除外│
│ │   │   │    │                 │。        │
│ │   │   │    │                 │注二:以上委托事项│
│ │   │   │    │                 │、权限只限于乡村道│
│ │   │   │    │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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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内河交│区县海│乡镇人民│《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内河交通安全日│
│ │通运输│事管理│ 政府 │九条 船员必须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 │常监督检查权、违法│
│ │安全行│部门、│    │管理法律、法规,禁止以下行为:  │行为制止权、行政警│
│ │政处罚│区县渔│    │(一)在航未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告权。      │
│ │   │业行政│    │和船员服务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
│ │   │管理部│    │(二)当班船员擅离职守;     │者,予以警告并处以│
│ │   │门  │    │(三)超额、超载、超高、超宽、超速│三百元以下罚款: │
│ │   │   │    │、超越航线驾船;         │不携带有效的船员适│
│ │   │   │    │(四)抢航、抢漕、抢档;     │任证书行船的;  │
│ │   │   │    │(五)能见度达不到安全航行要求的条│到期未在船员服务簿│
│ │   │   │    │件下航行;            │上办理签证的;  │
│ │   │   │    │(六)在封航水位航行;      │发生事故,在规定时│
│ │   │   │    │(七)不具备夜航条件夜航;    │间内不提交事故报告│
│ │   │   │    │(八)违反规定,人、畜混装;   │的。       │
│ │   │   │    │(九)货船、渔船、农用船、自用船载│三、有下列行为之一│
│ │   │   │    │客;               │者,处以四百元以上│
│ │   │   │    │(十)酒后作业;         │六百元以下罚款;对│
│ │   │   │    │(十一)其他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负有责任的所有人、│
│ │   │   │    │。                │经营人处以一千元的│
│ │   │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 │罚款:  客渡船违 │
│ │   │   │    │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    │反规定随意停靠的;│
│ │   │   │    │(一)不携带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行船│违反规定,人、畜混│
│ │   │   │    │的;               │装的;      │
│ │   │   │    │(二)到期未在船员服务簿上办理签证│酒后作业的。   │
│ │   │   │    │的;               │         │
│ │   │   │    │(三)不按规定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         │
│ │   │   │    │志的;              │         │
│ │   │   │    │(四)违反驾驶台纪律的;     │         │
│ │   │   │    │(五)发生事故,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         │
│ │   │   │    │事故报告的。           │         │
│ │   │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 │         │
│ │   │   │    │四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扣│         │
│ │   │   │    │留证书、证件六个月以内的处罚;对负│         │
│ │   │   │    │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以一千元以│         │
│ │   │   │    │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一)进出港不按规定办理签证的; │         │
│ │   │   │    │(二)抢档、抢漕、抢靠码头的;  │         │
│ │   │   │    │(三)超越航区、航线行驶的;   │         │
│ │   │   │    │(四)客渡船违反规定随意停靠的; │         │
│ │   │   │    │(五)不具备夜航条件夜航或在能见度│         │
│ │   │   │    │达不到安全航行要求的条件下航行的;│         │
│ │   │   │    │(六)擅自进入禁航区的;     │         │
│ │   │   │    │(七)违反规定,人、畜混装的;  │         │
│ │   │   │    │(八)酒后作业的;        │         │
│ │   │   │    │(九)渔船在通航水域捕捞作业妨碍航│         │
│ │   │   │    │行安全的;            │         │
│ │   │   │    │(十)不按规定拖带船舶的;    │         │
│ │   │   │    │(十一)违反船舶航行吨位规定或单机│         │
│ │   │   │    │船舶载客运输规定的;       │         │
│ │   │   │    │(十二)航行、停泊、作业不按规定使│         │
│ │   │   │    │用声号、灯号、号型及通信设备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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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矿山安│区县煤│乡镇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六十七 │一、煤炭开采、煤矿│
│ │全行政│炭管理│ 政府 │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取 │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
│ │ 处罚 │监察部│    │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查权、违法行为制止│
│ │   │门  │    │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权、行政警告权。 │
│ │   │   │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二、发现重大安全隐│
│ │   │   │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患,可以责令改正。│
│ │   │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 │         │
│ │   │   │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
│ │   │   │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         │
│ │   │   │    │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         │
│ │   │   │    │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         │
│ │   │   │    │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         │
│ │   │   │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
│ │   │   │    │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
│ │   │   │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
│ │   │   │    │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
│ │   │   │    │任。               │         │
│ │   │   │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 │         │
│ │   │   │    │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         │
│ │   │   │    │活动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责令停止经│         │
│ │   │   │    │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
│ │   │   │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   │   │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 │         │
│ │   │   │    │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         │
│ │   │   │    │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         │
│ │   │   │    │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         │
│ │   │   │    │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
│ │   │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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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农业机│区县农│乡镇人民│《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一、农业机械安全的│
│ │械安全│机水利│ 政府 │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日常监督检查权、违│
│ │管理行│农业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违章情节轻│法行为制止权、行政│
│ │政处罚│理部门│    │重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警告权。     │
│ │   │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二、违反《重庆市农│
│ │   │   │    │可暂扣驾驶证、操作证6个月以上12个 │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
│ │   │   │    │月以下:             │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 │   │   │    │(一)证照手续不齐驾驶或操作作业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   │    │械的;              │,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 │   │   │    │(二)未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异动手│:        │
│ │   │   │    │续的;              │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
│ │   │   │    │(三)未经批准改变农业动力机械结构│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
│ │   │   │    │或性能的;            │的;       │
│ │   │   │    │(四)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使用农│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
│ │   │   │    │业机械的;            │不合格继续驾驶或操│
│ │   │   │    │(五)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继续│作农业机械的。  │
│ │   │   │    │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      │三、违反《重庆市农│
│ │   │   │    │(六)涂改、伪造、冒领牌照或驾驶、│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
│ │   │   │    │操作证的;            │故处理条例》规定,│
│ │   │   │    │(七)一年内违章记录超过5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处以二百元罚款: │
│ │   │   │    │情形之一的,处以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
│ │   │   │    │下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3个 │业无防火设施的; │
│ │   │   │    │月到6个月:            │农业机械作业场所危│
│ │   │   │    │(一)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无防火设│险处未设置警告标志│
│ │   │   │    │施的;              │和安全设施的。  │
│ │   │   │    │(二)农业机械作业场所危险处未设置│四、违反《重庆市农│
│ │   │   │    │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的。      │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
│ │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 │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 │   │   │    │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   │    │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视其情节轻重,处│
│ │   │   │    │驾驶证或操作证3个月。       │以五十元的罚款: │
│ │   │   │    │(一)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酒后驾驶、操作农业│
│ │   │   │    │(二)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机械的;     │
│ │   │   │    │证的人员驾驶、操作的;      │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
│ │   │   │    │(三)出借、挪用牌照、驾驶证、操作│驶证、操作证的人员│
│ │   │   │    │证的;              │驾驶、操作的;  │
│ │   │   │    │(四)使用无效证件驾驶、操作农业机│违章载人或驾驶室(│
│ │   │   │    │械的;              │台)超员乘坐的; │
│ │   │   │    │(五)不按规定牵引农业机械或拖带挂│驾驶、操作与本人证│
│ │   │   │    │车的;              │件签注不相符合的农│
│ │   │   │    │(六)违章载人或驾驶室(台)超员乘│业机械的。    │
│ │   │   │    │坐的;              │         │
│ │   │   │    │(七)驾驶、操作与本人证件签注不相│         │
│ │   │   │    │符合的农业机械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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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药品监│区县药│乡镇人民│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一、对辖区内的药品│
│ │管行政│品监督│ 政府 │例》 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经营、使用单位和个│
│ │ 处罚 │管理部│    │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人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   │门  │    │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        │
│ │   │   │    │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依照《药品管理│二、受理药品违法行│
│ │   │   │    │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为的举报投诉,依照│
│ │   │   │    │第六十七条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 │相关程序进行处置或│
│ │   │   │    │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向区县食品药品监管│
│ │   │   │    │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部门报告;    │
│ │   │   │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对违反《药品管│
│ │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 │理法》及相关法律法│
│ │   │   │    │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规情节轻微行为予以│
│ │   │   │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当场纠正;    │
│ │   │   │    │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四、对有证据证明可│
│ │   │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
│ │   │   │    │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品、医疗器械及其有│
│ │   │   │    │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关证据材料,可以采│
│ │   │   │    │,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取查封、扣押的行政│
│ │   │   │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措施;    │
│ │   │   │    │。                │五、对适用简易程序│
│ │   │   │    │                 │的违法案件可作出警│
│ │   │   │    │                 │告、当场罚款的行政│
│ │   │   │    │                 │处罚;      │
│ │   │   │    │                 │六、对适用一般程序│
│ │   │   │    │                 │的违法案件须提请区│
│ │   │   │    │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   │    │                 │作出行政处罚;  │
│ │   │   │    │                 │七、完成区县食品药│
│ │   │   │    │                 │品监管部门交办的行│
│ │   │   │    │                 │政处罚协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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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食品卫│区县卫│乡镇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四 │一、食品流通环节、│
│ │生监管│生行政│ 政府 │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餐饮业的食品卫生日│
│ │行政处│管理部│    │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常监督检查权、违法│
│ │ 罚 │门  │    │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行为制止权、行政警│
│ │   │   │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告权。      │
│ │   │   │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违反规定,未取│
│ │   │   │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
│ │   │   │    │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
│ │   │   │    │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 │   │   │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
│ │   │   │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 │   │   │    │                 │的,处以五百元的罚│
│ │   │   │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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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村镇规│区县建│乡镇人民│《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 │一、村庄集镇建设,│
│ │划建设│设规划│ 政府 │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 │村庄集镇建设安全,│
│ │管理行│行政管│    │(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房屋、公共设施、村│
│ │政处罚│理部门│    │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容镇貌日常监督检查│
│ │   │   │    │并可对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权、违法行为制止权│
│ │   │   │    │(一)无证、越级或超范围承担设计、│、行政警告权。  │
│ │   │   │    │施工任务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
│ │   │   │    │(二)不按规范设计,不按设计施工的│的,处以一千元的罚│
│ │   │   │    │;                │款:       │
│ │   │   │    │(三)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无证、越级或超范围│
│ │   │   │    │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 │   │   │    │(四)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 │   │   │    │的;               │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
│ │   │   │    │(五)未经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
│ │   │   │    │投入使用的。           │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 │   │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伤亡事故的,除赔│未经工程验收或验收│
│ │   │   │    │偿直接经济损失外,可对责任单位处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   │   │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情│的。       │
│ │   │   │    │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等│三、未按村镇规划审│
│ │   │   │    │级证书;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批程序或者未按批准│
│ │   │   │    │究刑事责任。           │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
│ │   │   │    │ 第四十二条未按村镇规划审批程序或 │书进行建设,尚能采│
│ │   │   │    │者未按批准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进行│取改正措施的,对建│
│ │   │   │    │建设,尚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设单位处以一千元罚│
│ │   │   │    │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款,对直接责任人处│
│ │   │   │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一│以一百元罚款。  │
│ │   │   │    │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注:主城九区内乡镇│
│ │   │   │    │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严重影响村镇规│不委托。     │
│ │   │   │    │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         │
│ │   │   │    │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 │   │   │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         │
│ │   │   │    │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         │
│ │   │   │    │或限期拆除;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限│         │
│ │   │   │    │期改正,可并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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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殡葬管│区县民│乡镇人民│一、《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 │一、区县民政部门管│
│ │理行政│政管理│ 政府 │三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 │辖权范围内的殡葬设│
│ │ 处罚 │部门 │    │骨灰装棺埋葬,或者在公墓和划定的区│施和殡葬管理日常监│
│ │   │   │    │域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接埋│督检查权、违法行为│
│ │   │   │    │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制止权、行政警告权│
│ │   │   │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接埋地区、│。        │
│ │   │   │    │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和街道│二、将应当火化的遗│
│ │   │   │    │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其│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
│ │   │   │    │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埋葬的,处以一千元│
│ │   │   │    │二、《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二│的罚款。     │
│ │   │   │    │十一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 │三、占用街道、公共│
│ │   │   │    │灰装棺埋葬的,由接埋地街道办事处或│场所搭设灵棚、举办│
│ │   │   │    │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丧事活动的,拒不改│
│ │   │   │    │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一千元的罚款│正的,对责任人处以│
│ │   │   │    │,并会同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
│ │   │   │    │人民政府强制改葬,其费用由责任人承│下的罚款。    │
│ │   │   │    │担。               │         │
│ │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         │
│ │   │   │    │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         │
│ │   │   │    │事活动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         │
│ │   │   │    │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         │
│ │   │   │    │改正。拒不改正的,分下列情形予以处│         │
│ │   │   │    │罚:               │         │
│ │   │   │    │(一)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         │
│ │   │   │    │举办丧事活动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         │
│ │   │   │    │政执法部门拆除灵棚,对责任人处以五│         │
│ │   │   │    │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
│ │   │   │    │的,对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         │
│ │   │   │    │下的罚款。            │         │
│ │   │   │    │(二)占用街道、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演│         │
│ │   │   │    │唱活动的,由所在地文化管理部门、工│         │
│ │   │   │    │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营业演出许可│         │
│ │   │   │    │证的,由文化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         │
│ │   │   │    │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无营业演出许可证│         │
│ │   │   │    │的,由文化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下的│         │
│ │   │   │    │罚款;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由工商管│         │
│ │   │   │    │理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
│ │   │   │    │款。               │         │
│ │   │   │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         │
│ │   │   │    │次以上的罚款。          │         │
├─┼───┼───┼────┼─────────────────┼─────────┤
│12│人口和│区县计│乡镇人民│《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
│ │计划生│划生育│ 政府 │十五条 不办理婚育或者生育证明的,│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
│ │育管理│行政管│    │由其居住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口│权、违法行为制止权│
│ │行政处│理部门│    │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行政警告权。  │
│ │罚  │   │    │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生育证│二、流入人口不办理│
│ │   │   │    │明的,由其居住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婚育或者生育证明的│
│ │   │   │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责令其限期补办;│
│ │   │   │    │以下罚款。            │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
│ │   │   │    │第五十一条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不交验婚育、生育证│
│ │   │   │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明的,处以五百元以│
│ │   │   │    │,应当按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下罚款。     │
│ │   │   │    │社会抚养费:           │三、对违法生育或收│
│ │   │   │    │(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养的人员征收社会抚│
│ │   │   │    │、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养费中的立案权、调│
│ │   │   │    │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查取证权、告知权、│
│ │   │   │    │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
│ │   │   │    │照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决定书、审查和督促│
│ │   │   │    │费;               │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
│ │   │   │    │(二)农村居民按照当地乡镇农村居民│费和批准分期缴纳权│
│ │   │   │    │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        │
│ │   │   │    │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乡镇农村居民│         │
│ │   │   │    │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         │
│ │   │   │    │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
│ │   │   │    │(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二个或多个子│         │
│ │   │   │    │女的,依照第(一)项、第(二)项规│         │
│ │   │   │    │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         │
│ │   │   │    │数),按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为│         │
│ │   │   │    │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         │
│ │   │   │    │(四)违法生育或者收养行为发生后一│         │
│ │   │   │    │年以上才被发现的,按发现时上年的收│         │
│ │   │   │    │入水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         │
│ │   │   │    │(五)一胎生育二个或者多个子女的,│         │
│ │   │   │    │按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
│ │   │   │    │(六)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         │
│ │   │   │    │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         │
│ │   │   │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适用城镇│         │
│ │   │   │    │居民再生育规定的农村居民,比照前款│         │
│ │   │   │    │城镇居民的规定执行。       │         │
│ │   │   │    │乡镇或街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   │    │、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         │
│ │   │   │    │体倍数,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         │
│ │   │   │    │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口│         │
│ │   │   │    │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         │
├─┼───┼───┼────┼─────────────────┼─────────┤
│13│环境资│区县环│乡镇人民│《重庆市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办法》 │一、对非重点控制排│
│ │源保护│境保护│ 政府 │第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造 │污单位废水、废气、│
│ │管理行│行政管│    │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固体废物、噪声等污│
│ │政处罚│理部门│    │按本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染防治行使日常监督│
│ │   │   │    │(一)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检查权、违法行为制│
│ │   │   │    │染物质的;            │止权、行政警告权。│
│ │   │   │    │(二)在饮食、娱乐、服务业等经营活│二、对违反规定焚烧│
│ │   │   │    │动中,排放油烟、热辐射及各类有害气│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
│ │   │   │    │体,不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物质的,依法给予二│
│ │   │   │    │(三)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百元以下的罚款。 │
│ │   │   │    │,擅自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三、在乡镇人口集中│
│ │   │   │    │皮革等废物的;          │地区有下列违法行为│
│ │   │   │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废物或违反规│之一的,依法给予五│
│ │   │   │    │定堆放、贮存、倾倒废物的;    │百元罚款:    │
│ │   │   │    │(五)在生产、施工、经营活动中违反│从事饮食、娱乐、服│
│ │   │   │    │噪声管理规定或不按规定采取防止扬尘│务业等经营活动,排│
│ │   │   │    │措施的;             │放油烟及各类有害气│
│ │   │   │    │(六)集中处理的城市污水排放超标或│体,不按规定采取防│
│ │   │   │    │集中处理垃圾带来二次污染的。   │护措施的;    │
│ │   │   │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二百元以│未经批准,擅自焚烧│
│ │   │   │    │下的罚款。有第(二)项、第(三)项│沥青、油毡、橡胶、│
│ │   │   │    │、第(四)项、第(五)项、第(六)│塑料、皮革等废物的│
│ │   │   │    │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        │
│ │   │   │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         │
│ │   │   │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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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动植物│区县动│乡镇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检疫监│物防疫│ 政府 │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 │管行政│监督机│    │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的,由受托机关以委│
│ │处罚 │构  │    │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托机关的名义依法代│
│ │   │   │    │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作处理,处理所需费│
│ │   │   │    │承担:              │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   │    │(一)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        │
│ │   │   │    │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一)对饲养、经营│
│ │   │   │    │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     │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
│ │   │   │    │(二)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
│ │   │   │    │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
│ │   │   │    │消毒的;             │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
│ │   │   │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        │
│ │   │   │    │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二)不按照国家有│
│ │   │   │    │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
│ │   │   │    │                 │及其排泄物,染疫动│
│ │   │   │    │                 │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
│ │   │   │    │                 │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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